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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 內容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或者單處;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罪名精析

關於《妨害藥品管理罪》的罪名確定

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系《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七條新增條文。對本條規定的罪名確定,有意見提出,為更好體現罪狀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特征,建議罪名確定為“危害藥品管理罪”。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妨害藥品管理罪”。主要考慮:(1)本條規定的行為屬於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的行為,實質在於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確定為“妨害藥品管理罪”更為準確。(2)較之於和生產、銷售劣藥罪,本條配置的刑罰較輕,而“妨害”也相對低於“危害”的程度,故使用“妨害”更貼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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