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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的通知

甘財采[2022]15號

各市(州)財政局,蘭州新區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局,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辦公室(廳):

為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2022年6月14日

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評審專家、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是指依法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因付出勞動而獲得的相應報酬。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依法從甘肅省政府采購專家庫隨機抽取的或者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甘肅省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情形。評審專家以外的采購人代表、現場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遵循“統壹標準、按勞取酬、公平公正、兼顧效率”原則。

第五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以支付標準和評審時間為依據。支付標準以基礎標準加增長計算;評審時間以評審專家按通知時間準時到達現場簽到時刻為計算起點,以完成評審報告並簽字時刻為計算止點(評審期間內每次用餐時間為30分鐘,不計入評審時間)。具體為:

(壹)評審時間在4小時及以內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時以上,每滿1小時增加100元/人(超過0.5小時按1小時計算);評審時間延續至次日及以後的,按每小時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二)擔任評審組長的評審專家,增發100元。

(三)項目進入評審程序後廢標、項目終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評審專家未按時參加評審的,遲到30分鐘以內,扣除100元/人;遲到30分鐘至1小時,扣除200元/人;遲到1小時以上,取消本次評審資格,重新補抽評審專家。

第六條 對於到達評審地點的專家,因回避、通過資格性審查不足三家、項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屬於異地(本人申請評審專家註冊時申報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區)評審的,提供補助300元/人;屬於本地評審和線上評審的,提供補助150元/人。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憑據報銷。評審期間需要用餐的,由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按有關規定提供,不再另行發放餐費。

第七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勞務報酬應在項目評審結束後30日內支付。

第八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已經支付的,應予以退回:

(壹)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的;

(二)評審結束後,拒不按照規定簽署評審意見的;

(三)因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導致重新評審的;

(四)故意拖延時間以獲得更多勞務報酬的;

(五)索要超額報酬和其他好處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九條 評審專家參與進口產品論證、單壹來源采購論證、采購需求論證、履約驗收以及非原評審專家參與的投訴、舉報、質疑復核等事項,其勞務報酬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協助配合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時,不得收取勞務報酬。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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