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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管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以下簡稱市區)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以下簡稱貨運站(場)經營),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規模化和信息化經營。第四條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場)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物價、稅務、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場)管理工作。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物流配送運輸,是指經營者使用2噸以下(含2噸)小型貨運機動車(以下簡稱小型物流配送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活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貨運發展規劃、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和道路貨運市場需求,對市區內小型物流配送車輛進行總量調控。

申請從事物流配送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貨運經營許可。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市區範圍內的物流配送運輸貨運經營許可實行服務質量招投標等方式。實施服務質量招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部門制定。第七條通過服務質量招標取得貨運經營許可的物流配送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壹定期限內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期限屆滿後,物流配送運輸經營者應當重新申請貨運經營許可,方可繼續經營。

本規定實施前,已投入運營的確定貨運經營許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車輛,貨運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重新申請貨運經營許可,方可繼續運營。貨運經營許可期限未定的小型物流配送車輛報廢後,物流配送經營者應當重新申請貨運經營許可,方可繼續經營。第八條鼓勵貨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整合現有車輛資源,逐步使用小型物流配送車輛從事物流配送運輸。

本規定實施前投入運營的貨運出租汽車,應當遵守《杭州市貨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定。貨運出租汽車貨運經營許可有效期滿或者車輛報廢後,貨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規定重新申請貨運經營許可後,方可繼續經營。第九條物流配送運輸貨運經營許可在有效期內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轉讓。第十條依法批準交付的小型物流配送車輛的技術條件和外觀標識應當符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統壹要求,其外觀標識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隨意變更。除已投入使用的貨運出租車外,小型物流配送車輛不得安裝頂燈和計價器。

其他運輸車輛不得設置或者噴塗與小型物流配送車輛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標誌。第十壹條小型物流配送車輛不再從事物流配送運輸的,小型物流配送車輛所有人應當去除外觀標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註銷車輛運營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小型物流配送車輛專用號牌。第十二條禁止使用小型物流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物流配送運輸經營者承運單件貨物,其體積不得小於0.25立方米,或者其面積不得小於1.2平方米,或者其長度不得小於1.8米,或者其重量不得小於40千克,但不得超過限載規定的體積和重量。第十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許可的小型物流配送車輛發放專用號牌,在實施道路交通管理時考慮其合理通行,為其通行和裝卸貨物停放提供便利。

商業建築、超市、專業市場和貨運需求頻繁的商業建築,應當在經營區域內設置必要的裝卸貨物專用泊位。沒有條件在經營區域設置裝卸貨物專用泊位的,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可以在非高峰時段在附近的支路或者人行道上臨時停車裝卸貨物。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本單位生產經營服務的貨運車輛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但不得從事為本單位生產經營服務以外的運輸經營活動。駕駛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證。第十五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安裝和使用行駛記錄設備,並建立行駛記錄設備子平臺,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監控。

危險貨物專用車輛應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安全卡。安全卡應當載明所運輸危險物品的名稱、危險性、儲運要求、防護措施、泄漏處理方法、滅火方法,以及安監、消防、化學急救、醫療急救、環保、交警等部門和操作人員的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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