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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回扣

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就是人們所說的“回扣”。本條規定的回扣,是指經營者以不正當獲取利益和優惠條件為目的,直接或者間接秘密向合同當事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回扣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回扣發生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的買賣雙方之間或服務活動中的當事人之間;(2)回扣可以由賣方以形式支付,獎勵買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買方支付,獎勵賣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但是,在獨立中介的位置上,從來不給其他人回扣;(3)回扣是壹筆金錢或有價證券,是對買方已支付的壹部分貨款或因急需商品而支付的額外費用的返還;(4)折扣的付款人和收款人都沒有被記錄;(五)客觀上損害委托人或者其所在單位的利益或者增加委托人或者其所在單位的費用。

要正確理解本條關於回扣的規定,應註意以下幾點:

1.關於回扣的概念。到目前為止,理論上對回扣壹詞還沒有統壹明確的解釋,更談不上法律定義。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回扣這個詞被越來越多地亂用,涵蓋的範圍也越來越廣。有些人不僅把回扣和傭金、折扣、手續費等混為壹談。,但甚至包括好處費、邀請費、交際費、傭金等。進了回扣的“大口袋”。關於回扣的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壹,嚴格意義上的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從收到的貨款中扣除壹部分錢返還給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指代理商)。換句話說,返利只能出現在買方市場,屬於推廣產品的成本。其次,有人認為,除了上述狹義的返利,現實中中國還是供不應求,很多商品或者原材料,尤其是壹些緊俏商品或者原材料,都是供不應求的。買家因為急用,往往要在應付的價格上加手續費,雖然不是“扣”,而是“加”,仍然包含在返利的範圍內。第三,在人們對日常生活的理解中,回扣的範圍更加廣泛。返利包括傭金、信息費、勞務費、獎勵費、咨詢費、手續費、獎勵費等。

2.充分理解回扣的復雜性。回扣的問題很復雜,其復雜性表現在:(1)認識上的不壹致。目前,人們對什麽是回扣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如何給回扣下壹個明確的定義,如何給回扣劃定壹個清晰的界限,是我們在試圖解決這個問題時會遇到的首要問題。(2)原因很多。既有長期以來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壹些國際慣例,也有由於制度不完善、價格不合理導致的國內商品經濟發展中的壹些弊端。有客觀環境,也有主觀原因。有促進銷售的原因,也有從眾的原因。(3)各種名稱和表現形式。名稱主要包括信息費、介紹費、業務費、獎勵費、獎勵費等。回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為了從供應商處購買市場上緊缺的商品,如計劃價格的鋼材等,向有銷售業務審批權的經理和負責人支付回扣;第二,向信貸人員和銀行經理支付固定回扣,以獲得銀行貸款;三是為獲得工程承包權,向發包人負責人支付回扣;四是因競爭激烈,為推銷滯銷商品、劣質商品或積壓商品而支付給相關人員的回扣。(4)政策確定與法律調整之間存在矛盾。現行文件法規對回扣違法性的規定包括民事違法、經濟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國務院文件1981 114提出制止不正之風;1982國發68號文件針對企業職工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停發額外收入;1986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是,禁止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1988號文件國務院13號文件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 1全國人大對懲治賄賂腐敗犯罪作出補充規定。

3.應正確看待回扣的利弊。回扣作為壹種商業競爭手段,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早在19世紀中葉,資本主義國家的鐵路運輸系統為了提高貨運量,就使用了回扣,這種做法後來廣泛出現在商業活動中。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這種方法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受到限制或禁止。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平衡,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回扣曾經作為潤滑劑,對農村集體企業和私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回扣主要是壹種腐蝕劑,在經濟活動中違背了誠信原則,促使假冒偽劣商品廣泛流行,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敗壞了社會風氣。利大於弊,弊遠大於利,所以回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被規定為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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