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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執法人體采血技術規範

法律分析: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執法活動中人體血液提取、保存和檢驗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執法活動中涉嫌飲酒、醉酒人員的采血,涉嫌吸食、註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其他精神藥品、麻醉藥品人員的采血可以參照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其他案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也可以參照執行。

2血液采集

2.1活體血液提取

2.1.1活體血樣的提取應當在醫療機構進行。在醫療機構無法提取血樣的,可以在現場進行。

2.1.2活體血液樣本的提取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醫務人員、法醫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

2.1.3提取活體血樣時,應使用專用壹次性采血設備,見附錄A..

2.1.4采血時,應使用不含酒精的聚維酮碘、0.1%苯紮氯銨溶液、0.1%苯紮溴銨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過氧化氫(20%)和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作為皮膚消毒劑。

2.1.5血樣提取容器應使用在有效期內添加了抗凝劑的堵塞幹燥試管。

2.1.6上肢外周靜脈采血。抽取的血樣應分為A管和B管,其中壹管用於檢測,另壹管用於復核和備用,每管采血量應不少於2mL。從帶塞試管中抽取的血樣,應輕輕搖勻,與抗凝劑充分接觸,放入現場物證密封袋中,密封。

2.2屍體血液提取

2.2.1屍體血液樣本的提取應由法醫或其他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人員進行。

2.2.2從屍體上采集血樣時,采血設備應保持清潔;裝有血樣的容器應清潔、幹燥並密封良好。

2.2.3從屍體上提取血樣時,采樣部位的皮膚應清洗幹凈,避免使用含酒精或其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消毒劑。

2.2.4應從血樣中提取股靜脈血。當不能抽取股靜脈血或抽取量不足時,可以使用完整心腔中的血液。當需要解剖提取時,取樣位置和提取方法見附錄B。

2.2.5抽取的血樣應分為A管和B管,壹管用於檢驗,壹管用於復核,每管采血量應不少於2mL。提取的血樣應當裝入密封的物證袋中並密封。采集的血液量不能滿足檢測要求的,采血者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3血液樣本的保存

抽取的血樣應保存在冰箱中,冷藏溫度應保持在2℃至8℃之間。試驗後,復驗的樣品應貯存在冷凍溫度為-10℃ ~-18℃的低溫冰箱中,貯存期不少於3個月。經協商,檢驗樣品和復檢樣品的剩余樣品可以由具備樣品保存條件的檢測機構或者辦案單位保存。

2.4血液樣本檢驗

檢驗時血樣應低溫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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