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宣傳部近日印發《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進壹步強化行業管理。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規範明星廣告代言。
2、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到《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其中提到,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性高、專業性強,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辨別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
3、《廣告法》對代言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當代言人違反相應的法規,除了面臨行政處罰,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相關部門在對違法企業給予重罰的同時,對於那些違法代言人,也會予以相應處罰。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五十六規定(部分)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