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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立代言的眾安保險付法律責任嗎?

不需要。壹般來說,代言人不需要為其承擔連帶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假如代言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貿然進行代言,代言的廣告則被認為是虛假廣告;只有相關食品藥品代言出現問題,才可能追究明星的責任。目前我國對於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給予了最嚴格的要求,甚至可以追究代言明星虛假宣傳的責任,但對於其他產品,則主要還是追究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責任。此外,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中央宣傳部近日印發《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進壹步強化行業管理。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規範明星廣告代言。

2、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到《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其中提到,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性高、專業性強,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辨別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

3、《廣告法》對代言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當代言人違反相應的法規,除了面臨行政處罰,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相關部門在對違法企業給予重罰的同時,對於那些違法代言人,也會予以相應處罰。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五十六規定(部分)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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