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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200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等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招標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第四條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管理。

省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和設備供應的招標管理。第二章招標第六條招標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第七條招標人

進行招標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第八條招標項目條件

施工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已按規定取得投資許可證,辦理開工手續;

(二)具有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和圖紙;

(三)建設資金已按要求落實到位;

(四)已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符合工程建設要求。

監理招標的勘察、設計、設備供應和施工條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第九條招標程序

建設工程招標壹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交招標申請,招標管理機構對招標人和招標項目的條件進行審查;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三)編制招標文件;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五)向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介紹和說明;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簽訂合同;

(十壹)按規定向招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第十條投標文件的內容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招標程序和方法、建設項目的內容和要求、投標人應填寫的內容以及合同的主要條件。

招標文件的內容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第十壹條標底

招標人有標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式和要求編制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第三章投標第十二條投標人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和工程監理機構,可以參加與其資質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合同,並確定代表,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第十三條投標人資格審查

投標人在申請投標時,應向招標人提供營業執照、資質和信用等級證明等文件,進行資格審查。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的收集和返還

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後,應當向招標人領取招標文件;投標人未中標的,在確定中標人後,其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予以退還。

售出的投標文件將不予退還。第十五條投標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並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人。

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書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後七天內退還。第16條投標書的變更

如果投標人需要對已提交的投標書進行修正或補充,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修正和補充文件。第十七條分包

投標人需要將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書中註明擬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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