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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

解讀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

黑龍江省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處理政策問題的意見;壹、關於國有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達到或超過;原國企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人未參加基金會;其中,停薪留職的,以企業歷年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因企業生產經營“放長假”的人員、企業和個人;原國有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該企業屬於被保險人;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二,關於達到法定

黑龍江省部分基本養老保險

關於處理政策問題的意見

壹是如何處理未參加國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原國有企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未與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符合應保未保條件的,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其中,停薪留職的,以企業歷年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與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之和,向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為停薪留職人員代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停薪留職人員的工資計入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企業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以企業實際支付的生活費為基數。省級統籌前,生活費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省級統籌後,生活費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發放。

原國企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屬於應參保但確實無力繳費的關閉或停辦國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從當地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按上述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期間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按規定調整的金額可計入核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發放基礎養老金,以前的基礎養老金不再補發。

二、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如何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15年。其中,企業職工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然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手續。參保人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延長,以達到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和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基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月數按照實際達到基礎養老金條件時的年齡所對應的計算月數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的,由原單位提供原始檔案材料,由本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續繳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後,可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原壹次性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實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額退還。繳費年限滿15後按當期有關規定核定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期間。

按照國家規定調整的基礎養老金納入核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之日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從次月起按核定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以前的基礎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補發。

三、關於部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具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回城後從事靈活就業的知青,以及與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解除關系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時起,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統賬”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上述人員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15年。

四、關於過去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商業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

鑒於上述特殊的歷史情況,凡已參加“退休基金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按1998年12月15號文件的規定。黑政辦發[1988] 14視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中斷繳費的人員。對於這些人,如果本人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自願繳納相應費用,可以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

五、關於企業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招用的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且達到退休年齡時,可按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外國外交官隨配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相關政策問題。

根據《外交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駐外外交人員配偶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35號),凡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在駐外期間壹律停發工資,保留其編制和職務級別,工齡連續計算。

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任職期間,其所在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繼續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方式由單位和個人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駐外外交官的配偶在駐外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按照規定領取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未參保的由原單位繳納。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在任職前已經退休的,繼續按規定發放任職期間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國家統壹調整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時,應按規定進行調整。

七、關於運動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

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字〔2006〕478號)規定,運動員所在地已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運動員工作單位應及時為運動員辦理參保手續,建立養老保險關系。運動員參加養老保險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試訓運動員未在當地機關事業單位辦理養老保險,轉為編制內運動員的,其在本單位最後壹次連續試訓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未轉入運動員編制的,其試訓期間不能算作連續服役。

在試訓期間,見習運動員可以暫不參加養老保險。轉入編制運動員後,其所在單位應在轉入編制運動員當月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並從在單位試訓之日起繳納養老保險費。

八、關於“統賬結合”前按國家有關精神參加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確定繳費年限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的問題。

在“統賬結合”之前,壹些城市和地區允許城鎮個體勞動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有關規定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些城鎮個體勞動者在“統賬結合”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應當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與“統賬結合”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合並計算。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繳費工資指數從實行“統賬結合”的當年開始計算。

九、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如何處理“統賬結合”前的個人繳費問題。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黑[1995]74號)精神,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允許繼承“統賬”前的個人繳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2號)也明確規定“轉移基金數額為個人賬戶1998 1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因此,城鎮企業職工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統壹賬戶整合前的個人繳費應當壹並轉移。

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含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作為個體勞動者延續基本養老關系的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比例計入個人賬戶本息和納入統籌基金的本金,壹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及其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比例計入統籌基金本金,扣除此

個人已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後有結余的,剩余部分壹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十壹、關於收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支付的,除支付未支付的款項外,從違約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令號省政府〔2000〕14號)對此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上述兩項規定中征收的滯納金,是對單位未及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單位未及時代扣代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行政處罰。因此,原則上不應征收員工個人的滯納金。但單位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為職工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職工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如何處理。

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中“多繳多得”的機制,城鎮個體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的任意比例作為本人的繳費基數。

十三、如何處理國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根據這壹規定,破產企業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納入第壹清償序列,破產企業在清償破產財產時應當優先清償企業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地方破產企業依法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通過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仍未清償的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當地政府當期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制定分期還款計劃。協議簽訂期間,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的欠款,應優先償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和個人的欠費補齊後,可按規定計算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定基本養老金。

14.如何處理我省國有企業兼並過程中國有企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國務院試點辦的有關要求,為緩解當前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在兼並後期,允許將部分國有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借方”。“掛賬”政策出臺前,“被兼並”人員為企業墊付的企業欠款,是原國企與“被兼並”人員之間的債務關系。地方政府在處理被兼並企業資產時,要優先償還企業拖欠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國有企業兼並期間,我省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試點期間,以“掛賬”方式處理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壹項特殊政策,後續國有企業改制、破產不能再按此辦法執行。

十五、從原國有企業、大量勞動密集型和微利私營企業中招收農民工和下崗職工繳納保險。

對雇用農民工和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超過職工總數50%的勞動密集型、微利私營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批準後,可按照《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2004年第8號令)精神,在壹定期限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六、如何處理多項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

被保險人因各種原因形成多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應當從最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開始,與後來建立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合並。其中,個人賬戶合並時以最早建立的個人賬戶為主,僅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復存續期間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額最高的部分。其他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作為間斷繳費期間的補充基本養老保險費,剩余部分可壹次性返還給參保人。重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中的單位繳費部分不予退還。合並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廢止。

十七、關於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如何處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到外省的,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應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與我省其他省市新就業地協商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到其他省市企業(單位)再就業或作為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當地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同意在當地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已在我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支持),申請不參加新就業地基本養老保險,按我省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省市新就業地不同意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要求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應當保留我省原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應當按照我省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外省市就業結束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外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返還我省個人賬戶金額,可由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返還給本人。

十八、關於如何處理與戶籍所在地省外城市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批復(勞社部函[2002]190號)規定:“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異地參保的,不論戶籍,個人在最後壹個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年限、本人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基本享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最後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由最後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我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統籌範圍內流動的職工應當在勞動關系所在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城鎮企業重新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到重新就業的單位繼續按城鎮企業職工參保辦法繳費;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確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出具相關證明的,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其退休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按勞動和社會福利部勞社函[2002]190號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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