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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當藥賣屬於什麽行為

法律分析:

我國《藥品管理法》關於假藥的認定有明確規定:將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視為假藥。所以,按照規定,醫生在處方中是絕對不允許開具保健品的。如果病人需要,醫生可以建議使用。但是,壹旦保健品被當作藥品出現在處方箋上,就可被認定為使用假劣藥,受到相應處罰。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產品屬於假藥,根據我國的藥品管理法第31條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發給藥品的國藥準字(沒有實施批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只有使用這樣的批準文號才是正規的藥品,另外市場上的某某衛藥準字(早已過了有效期),這種文號的產品也是假藥,其他的比如經衛食證字、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這些批號都屬於保健食品的範疇,是不得作為藥品進行銷售的。市場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備字等產品則屬於消毒產品,也不是藥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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