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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動物診療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規範動物診療行為,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防止人畜***患病傳播,保障公***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雲南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從事動物疾病診斷、治療和動物保健等獸醫活動。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工作,其所屬的動物診療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動物診療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診療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並按規定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禁止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第六條 設立動物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選址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距離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賓館、飯店、商場等公***服務場所和畜禽養殖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二)診療場所應當設有獨立對外出入口,其出入口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

(三)具備2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動物診療人員;

(四)具有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並設有布局合理的專門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五)具備動物保定、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汙水汙物處理等動物診療設施和必備的獸藥;

(六)有動物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七)市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設立動物診療醫院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第(壹)、(二)、(五)、(六)、(七)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使用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並設有布局合理的專門診療室、手術室、病房、藥房、化驗室、X光室或B超室、消毒供應室、隔離室等設施;

(二)具備4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動物診療人員。第八條 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向市或者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照統壹格式填寫的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擬聘用的動物診療人員的相關材料;

(四)診療場所的方位圖,室內布局平面圖及產權材料。第九條 在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縣範圍內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其《動物診療許可證》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在其他縣(市)區範圍內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其《動物診療許可證》由所在地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壹)辦理部門在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二)辦理部門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及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向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備案工作。第十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許可期限屆滿繼續從事動物診療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許可延續手續。凡無變更事項、無違法記錄的,由發證部門將其舊證換為新證;凡不符合換證要求的,由發證部門收回其許可證。第十壹條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執業地址、執業項目和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第十二條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按照許可的執業地址、項目和範圍執業;

(三)使用規範的動物診療病歷登記表、診斷證明、處方箋、獸藥進出登記表等格式文本,並建立動物診療病歷檔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獸藥管理規定使用獸藥;

(五)發現患有重大動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並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病死動物及醫療廢棄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服從畜牧獸醫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統壹指揮,參與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八)配合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動物疫情調查和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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