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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論玻尿酸和瘦臉針的犯罪風險

昨晚在瀏覽微信官方賬號的文章時,看到義烏公安局推的壹篇文章《打瘦臉針有風險!義烏壹家美容院的老板娘被拘留了……”這條消息後來被刪除了。由此我在想,生活中,很多人只聽說過“玻尿酸”、“瘦臉針”等美容微整形產品,卻不知道其背後的犯罪風險。所以本文就來說說玻尿酸和瘦臉針的犯罪風險,以便提前防範。

因此,“玻尿酸”、“瘦臉針”必須取得註冊證或批準文號,才屬於法律規定的藥品,否則可能涉嫌銷售假藥,存在刑事風險。

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1項、第五項的規定,使用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生產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原料,視為假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禁止使用未經註冊的醫療器械。

因此,未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頒發的註冊證的“玻尿酸”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瘦臉針”,在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後,將被認定為假藥或按假藥處理。明知是假藥,將構成銷售假藥罪。

壹般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合法合規的玻尿酸和瘦臉針成本較高,商家獲得的利潤較小,這就促使壹些商販通過不正當渠道購買未經註冊的玻尿酸或無批準文號的瘦臉針,並進行銷售,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且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釋》,“瘦臉針”屬於醫療用毒性藥品,量刑時將從重處罰;嚴格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對適用緩刑的,同時發布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毒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壹般依法處以生產銷售金額壹倍以上的罰款。

1,非法行醫罪。只有持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才能為消費者註射“玻尿酸”和“瘦臉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生活美容院不是醫療機構,擅自為消費者註射“玻尿酸”和“瘦臉針”屬於違法行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的,按重罪處罰。

2.非法經營罪。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和用於醫療美容的藥品,屬於非法經營,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本罪與銷售假藥是其分別實施的兩種犯罪行為,應當分別以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實行數罪並罰。

美容院等機構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玻尿酸”、“瘦臉針”,並在采購過程中查驗其註冊證書或批準文號。

此外,我們還經常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裏推銷“玻尿酸”、“瘦臉針”等美容產品,或者把買來的“玻尿酸”、“瘦臉針”高價賣給別人。如果“玻尿酸”、“瘦臉針”被鑒定為假藥,將涉嫌銷售假藥罪;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銷售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為消費者註射“玻尿酸”和“瘦臉針”,將涉嫌非法行醫。

犯罪風險必須提前防範,對法律的無知不能成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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