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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轉內江市12345市民熱線回復:

申請我市醫療保險的定點零售藥店,首先需向內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經辦科室是醫保科)提出書面申請,每年10月份的工作日在內江市行政服務中心領取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按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準備好表中要求的資料後,於每年的11月份的最後壹個工作日以前報內江市行政服務中心,待內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定點資格。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後,還需與當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方可成為我市醫療保險的定點零售藥店。成為我市醫療保險的定點零售藥店後,還需向內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息中心提出聯網申請,信息中心審批聯網後,即可刷卡。

最近經內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隆昌縣老百姓大藥房”被成功批準為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

壹、法定依據

(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集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6號)

(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勞發[2000]6號)。

辦理程序

(壹)定點零售藥店審定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窗口受理。

(二)對申請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實行集中審批制度,壹般壹年審批壹次;每年申報時間為當年10月1日至31日。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申報。零售藥店自願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所需申報材料;

(四)收到零售藥店定點資格申報材料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相關對其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零售藥店由市勞動保障局發給《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和《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整個過程自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五)送達。當事人在辦理時限內主動與承辦人聯系領取,或當事人與承辦人協商送達方式;

(六)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確認,取消定點資格;

(七)未獲批準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或取消定點資格的定點零售藥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告知其理由、復議權、訴權和期限。

申請條件

(壹)符合定點零售藥店設置規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考慮區域內零售藥店的分布、規模、功能、服務質量、服務成本及參保人員的分布情況和購藥需求確定;

(二)持有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用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接受勞動保障、藥品監督、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並經同級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五)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晝夜提供服務的能力;

(六)具備與藥品零售調劑任務相適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經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七)具備支持參保人員購藥網絡結算的能力;

(八)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和《內江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動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九)近3年無重大藥品質量事故。

申報材料

(壹)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

(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執業證件及復印件;

(四)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五)同級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收費標準

辦理時限

從申報截止日期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系電話內江市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局窗口:0832-2170734,市勞動保障局醫保科電話:0832-2286528

投訴電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0832-21701034市勞動保障局:0832-228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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