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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醫生處方上的字看不清楚?

現在衛生部有規定,醫院處方要規範書寫,不用擔心。

第十條處方書寫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壹)處方中記載的患者壹般事項應當清晰完整,並與病歷相符。

(二)每張處方限壹名患者用藥。

(3)處方字跡應清晰,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或者英文名稱。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醫師、藥師不得編制自己的簡稱或者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用語。

(五)年齡必須足夠逼真,嬰幼兒應寫日期和月齡。必要時,嬰兒應表明自己的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藥。

(6)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種藥需單列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物。

(七)中藥飲片處方可按君、臣、佐、使順序書寫;在藥品背面和上方註明發藥和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括號,如布裹、先煎、後降;對藥品的產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應寫在藥品名稱前。

(8)劑量。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時,應註明原因並重新簽字。

(九)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生在處方時必須註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除外。

(十)處方後的空白處應標有斜線,以示處方已開完。

(11)開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必須與藥劑科留樣備查的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十壹條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者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稱為準。如果沒有收藏,可以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品名稱的縮寫或簡稱必須是國內常用的。

中成藥和醫院制劑名稱的書寫應與正式批準的名稱壹致。

第十二條藥品的劑量和數量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采用公制單位:重量應以克(g)、毫克(mg)、微克(μg)和納克(ng)為單位;容量單位為升(L)和毫升(ml);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和顆粒劑分別以片劑、丸劑、顆粒劑和袋劑為單位;溶液以棒和瓶為單位;軟膏和乳膏以棒狀和盒狀為單位;註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在劑量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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