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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規定》,為加強化學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確保重要化學藥品質量,做好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及監督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藥品是用於防病、治病和康復保健的特殊商品。藥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危。為了確保藥品質量,防止盲目布點,制止粗制濫造,在國家經委統壹組織領導下,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核發證,其它部門、地區和單位不得搞重復發證。第三條 凡國家醫藥管理局發證的化學藥品,不論其生產企業的隸屬關系和經濟性質,都要提出申請。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第四條 根據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規定》,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設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公司許可證辦公室),其任務是:

1.制訂《國家醫藥管理局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考核辦法》、收費標準、產品驗收條件等文件,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局許可證辦公室)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後執行。

2.每年制訂《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劃。並於上壹年9月30日前報局許可證辦公室,由局許可證辦公室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公布。

3.根據不同產品提出檢驗標準、檢驗測試單位、由局許可證辦公室報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定。

4.接到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後組織評審。

5.具體負責許可證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仲裁調解有關爭議事項。第五條 申請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並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申請產品有註冊商標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號。

2.藥品質量必須達到現行法定標準(中國藥典標準、部標準)。

3.有確保產品質量的工藝技術規程、設備安全規程、檢驗操作規程,並以此作為企業生產活動的依據。

4.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儀器和計量器具。

5.有壹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有壹定專業水平的技術人員和熟練的技術工人隊伍。

6.生產過程必須建立各種有效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7.原料藥品生產有廢汙處理設施和場地,三廢排放達到當地環保部門要求,有環保部門認可證明。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醫藥局(總公司)、醫藥工業公司(下稱地方)主要任務是:1.按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幫助企業提出申請;2.在接到企業申請後,參加對本地區內申請企業的預審工作;3.對已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檢。

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由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許可證辦公室和地方兩級負責,以地方為主。第七條 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公布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化學藥品,有關生產企業都要在規定期限內(暫定為六個月內)向所在地方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的企業,作為自動棄權論。新建企業或新投產的產品在批量生產壹年後應提出申請。第八條 申請發證企業應按品種規格填寫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壹,略),壹式七份,報所在各地方醫藥局(總公司)、醫藥工業公司2份,抄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標準局各1份。第九條 地方醫藥局(總公司)、醫藥工業公司接到申請後,在地方經委統壹組織下,嚴格按本實施細則和產品考核辦法規定,組織人員對企業進行預審,並將預審結果報局、公司許可證辦公室。抄產品檢驗測試單位1份。第十條 公司許可證辦公室根據地方預審合格報告,對申請企業進行全面審查,並組織測試單位進行測試。

經公司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企業全面審查,符合第五條和《化學藥品生產許可證考核辦法》(見附件二)規定的報局許可證辦公室,由局許可證辦公室發給產品生產許可證,報國家經委統壹公布名單。

經檢查評審不合格者,允許企業進行壹般不超過半年時間的整頓後,再次提出申請,第二次審查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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