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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恒瑞

潛規則難破 恒瑞醫藥業務員多次卷入醫療腐敗案!!!

醫療腐敗觸目驚心。

2015年4月22日,杭州鋼鐵集團公司職工醫院原院長陳某因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壹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8萬元。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瑞醫藥”)等多家知名藥企的業務員行賄之事也隨之東窗事發。

《中國經營報》記者註意到,恒瑞醫藥業務員曾多次卷入醫院相關人員受賄案中。不過,每壹次事件爆發後,牽涉其中的企業似乎都能從中“全身而退”,並沒有妨礙其繼續在市場上高歌猛進。

多次涉案

恒瑞醫藥是國內最大的抗腫瘤藥和手術用藥的研究和生產基地,國內最具創新能力的大型制藥企業之壹,在業界壹直以專註創新的形象示人。

財報顯示,2014 年公司主營收入74.52 億元,同比增長20.14%;實現凈利潤15.16 億元,同比增長22.41%。與之相對應的是2014 年度市場費用高達25.8億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34.6%。

而高昂的市場費用或為業務員行賄提供了方便之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2010年至2014年期間,恒瑞醫藥杭州地區業務員宋某為了和杭州鋼鐵集團公司職工醫院原院長陳某搞好關系,並為感謝其在克拉黴素等藥品進入杭鋼醫院銷售方面給予的幫助,先後多次以各種名義送給被告人陳某***計人民幣2萬元。

宋某的證言證明,其所在的恒瑞醫藥和杭鋼醫院有諾邦(克拉黴素)、貝來(氨溴索口服液)、樂加(鈉鉀鎂鈣註射液)、維瑞特(脫烷司瓊)、瑞菲等藥物業務,2009年年底,宋某接手杭鋼醫院的業務。樂加和維瑞特是其經辦進入杭鋼醫院的,也讓陳某幫了忙。逢年過節,宋某送給杭鋼醫院陳某***計2萬元的現金。2010年或2011年,陳某說要去海南或是廈門遊玩,讓宋某分攤壹點兒。宋某記得好像陳某拿了旅遊發票要宋某予以報銷。宋某在陳某家的小區門口或是杭二中門口,將1萬元現金送給了陳某。

事實上,這並不是近年來恒瑞醫藥業務員第壹次卷入醫療腐敗案。

2014年6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吳江市第壹人民醫院院長、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恒瑞制藥集團有限公司蘇州辦事處主任張某請托,在醫藥采購事務上為其謀取利益,並因上述事由,先後兩次在其吳江第壹人民醫院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

2014年4月,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2008年至2013年期間,江蘇恒瑞制藥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在向榆林市第二醫院推銷藥品期間,為了能讓其藥品順利進入二院銷售,同時讓其已經在銷售的藥品不被剔除,向榆林市第二醫院藥劑科主任劉某行賄6.35萬元人民幣。

王某證言顯示,他從2005年開始在江蘇恒瑞制藥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業務員,2006年開始主要在榆林市第二醫院做藥品銷售業務。因為榆林市第二醫院增選藥品進入藥品目錄必須通過劉衛斌同意,因此他在2008年10月14日給劉衛斌送過1萬元,2009年1月13日給劉衛斌送過1萬元,2009年9月22日給劉衛斌送過1萬元。此外,2012年2月,他為感謝在推銷藥品過程中的關照,支付劉衛斌旅遊費用1.85萬元,給劉衛斌人民幣0.5萬元。

恒瑞醫藥對業務員卷入上述多起案件有什麽解釋?對此是否采取了相關整改措施?恒瑞醫藥回復本報稱,公司對上述內容不知情,正在對有關情況做進壹步了解和核實。

值得註意的是,這些涉案的業務員都是以證人的身份出現在判決書中,而沒有被註明被另案處理。

其實早在2008年6月30日,河南省衛生廳點名36家行賄河南省內醫院、醫生的制藥企業,恒瑞醫藥赫然在列,當時涉及的品種是奧沙利鉑。

2012年8月22日,壹份署名為“恒瑞醫藥前醫藥代表”的網帖突然出現在網絡上,文章稱“披露恒瑞醫藥的不法行為”,主要披露了恒瑞醫藥在廣西醫科大學附屬第壹醫院、廣西區腫瘤醫院等醫院開展業務過程中,涉嫌向醫生支付高額醫藥回扣。

這次網絡披露的文件中稱,艾素、奧沙利鉑、亞葉酸鈣、順阿曲庫胺等20多個產品均涉嫌賄賂,廣西醫大附屬第壹醫院放療科、化療科、婦科、心胸外科、腸胃腺體外科等多個科室多名醫生出現在“涉賄”名單上。

該公司時任證券事務代表徐國文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堅決否認恒瑞醫藥涉嫌行賄,完全是子虛烏有,並表示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起誹謗事件,但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而這壹切並沒有對恒瑞醫藥繼續在市場上高歌猛進形成妨礙。

財報顯示,2015年壹季度公司營業收入22.04億元,增長28.03%,凈利潤5.47億元,增長40.2%。5月27日收盤,恒瑞醫藥股價上漲5.19%,總市值達到1012億元,成為首家進入千億元市值俱樂部的醫藥上市公司。

潛規則難破

藥企業務人員向醫院相關人員行賄幾成行業“潛規則”,多家藥企的業務人員也在杭鋼壹案中充當了不光彩的角色。

杭州市拱墅區法院判決書還顯示,2005年至2014年期間,浙江海王醫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某為了感謝被告人陳某在其代理的藥品在新藥引進、停藥復用、藥品用量等方面給予的幫助,先後多次送給被告人陳某***計價值人民幣8.6萬元的財物。2012年下半年,浙江康恩貝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浙江區經理黃某為和被告人陳某搞好關系從而能在藥品銷售中獲得關照,在被告人陳某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人民幣3000元。

受賄者鋃鐺入獄,行賄者或因情節輕微不能被刑事追責。那麽從中獲得利益的藥企也可以“全身而退”嗎?

事實上,國家相關部門早就建立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黑名單”制度,藥企壹旦實施商業賄賂被發現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影響其產品招標采購。

根據國家衛計委《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給予采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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