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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

《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全面、深入實施《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師生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學校安全工作要堅持“壹崗雙責,狠抓* * *管理,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校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教學實驗安全、活動安全、預防溺水、心理健康、學生欺淩和暴力、自然災害、突發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對師生造成傷害的安全威脅。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政府統壹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協同聯動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與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學校及周邊地區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學校安全職責:

(壹)負責指導學校開展“平安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安全工作的檢查和指導,組織對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查,定期組織對學校安全人員的培訓;

(二)制定學校安全考核目標,完善獎勵機制,建立安全責任和事故責任追究機制,充分調動安全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三)編制學校安全教育計劃和實施方案,指導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定期指導學校開展防震、防火、防洪、防踩踏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四)指導和組織學校開展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實全體教職工的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安全業務培訓;負責系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防和化解涉校風險矛盾,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五)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指導學校防控校園欺淩和暴力,對未成年學生開展溺水安全教育;

(六)負責學校安全生產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的綜合監督管理,調查處理相關安全事故。

第七條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推動和協調將校園安全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行高峰服務,會同教育部門在上學時間組織“護理崗”開展護理工作。指導學校將重點部位安裝的視頻監控和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監控報警平臺。

加強公安機關視頻監控接警平臺建設,確保學校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壹鍵緊急報警裝置等要求與公安機關對接;

(二)負責監督管理學校內部保衛工作,對專職保衛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指導高校加強警務室建設。

負責學校與學生相關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校園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等。,查處圍堵學校、侵犯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幹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與學校和學生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負責校車駕駛人的審驗、標誌發放和回收以及校車檢驗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校車和學生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八條財政部門負責將學校安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優先保證學校安全經費支出。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履行下列職責:

(壹)與學校規劃、選址相關的工作;指導學校選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二)配合未成年學生預防溺水,督促轄區內各類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等業主和經營管理單位在其危險水域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加大巡邏力度。

第十壹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履行下列職責:

配合教育部門對校舍安全進行鑒定和檢測;依法加強在建學校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依法對新建校舍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抽查。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負責按標準設置校車站牌和標誌,並標明停靠站點;依法處罰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企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水利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未成年學生溺水預防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重點水域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四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未成年學生溺水預防工作,加強對農田在建項目區域的巡查排查,重點檢查項目範圍內的小水池、小水坑、小池塘、灌溉井、輸水管道、引水大壩等區域的安全防護情況。

第十五條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查處網絡信息、影視節目、出版物等。依法認定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檢查、監測學校飲用水和遊泳池的衛生狀況,指導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近視防控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

(二)指導學校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指導學校建立醫院(診所)和心理健康咨詢室,指導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配合教育部門指導、督促學校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和常態化疫情,加強對學校疾病防控和衛生保健工作的指導;

(四)配合學校開展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培訓,負責組織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第十七條應急管理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開展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未成年學生防止溺水。如遇學生溺水,及時調集相關救援力量進行緊急救援。

第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負責學校食堂、校外餐飲企業、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指導學校和校外餐飲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學校食品安全事故;

負責學校特種設備安全的重點監督檢查;負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產品的質量監管;負責學校餐飲單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藥店藥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消防救援機構對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負責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練;負責學校火災的處置和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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