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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詳解

壹、哪些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含在校大學生),具體包括:

(壹)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

(二)未滿18周歲城鎮居民,包括嬰幼兒(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學齡前兒童、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就讀的在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三)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未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續接的人員;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間已按哈勞社發[2006]107號文件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居民。

二、居民參保應到哪裏辦理相關手續?

(壹)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戶籍所在區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未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續接的人員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間已按哈勞社發[2006]107號文件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居民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壹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成人居民、非在校學生兒童及嬰幼兒如何辦理參保登記?

到本人戶籍所在區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領取並填寫《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表》(以下簡稱《參保申請表》),屬於國家規定的困難居民,須由相關部門審核確認。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員根據參保居民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為其錄入個人信息,打印《哈爾濱市參保居民信息核對和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繳費通知單》),本人確認無誤後,完成參保登記手續。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未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續接的人員如何辦理參保登記?

於繳費期內在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領取並填寫《參保申請表》,屬於國家規定的困難居民,須由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參保居民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為其錄入個人信息,打印《繳費通知單》,本人確認無誤後,完成參保登記手續。

五、已按(哈勞社發[2006]107號文)參加醫療保險的居民如何辦理參保登記?

於2007年11月30日前,在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領取並填寫《參保申請表》,屬於國家規定的困難居民,須由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參保居民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為其辦理退保、退費和參保手續。

六、學校或托幼機構如何為學生兒童辦理參保登記?

(壹)學校和托幼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領取學生兒童參保信息采集和錄入軟件,按要求錄入單位和學生兒童基本信息,單位代辦員攜帶存儲上報數據的U盤、《參保申請表》、近期免冠壹寸彩色照片兩張、低保家庭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的相關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學校和托幼機構在每年規定時間內重新上報全體學生或兒童基本信息,以便核定學校或托幼機構本學年度代收代繳的醫療保險費金額。

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哪些憑證材料?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持本人戶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壹寸彩色照片兩張。屬於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或重度殘疾的居民,還需到市民政或市殘聯部門進行身份認定,並提供認定後的《參保申請表》和《哈爾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證明或《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以上材料須經網上核實)。按哈勞社發[2006]107號文參保的居民,還需攜帶醫療保險證和原繳費收據。

八、參保居民如何申領《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

參保居民在確認參保繳費十個工作日後,攜帶《繳費通知單》、銀行繳費收據到其辦理參保登記的經辦地點領取《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制證工本費收據;在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在學校和托幼機構領取。

九、參保居民如何繳費?

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費按年收繳,居民辦理完參保登記手續後,憑《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各營業網點繳存當期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的醫療保險費由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收繳。

十、城鎮居民繳費期限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間有何規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預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城鎮居民繳納下壹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期(註:2007年參保繳費期為11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繳費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學生兒童按學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並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壹、哪些居民屬於國家規定的困難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補助?

主要是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低保家庭學生兒童、重度殘疾學生兒童。

十二、“成人居民”繳費標準?

“成人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繳納290元。

十三、“學生兒童”繳費標準?

“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

十四、中斷繳費後,如何辦理續保繳費?

參保居民中斷繳費三個月內的,攜帶戶口原件和醫療保險證,屬於政府特殊補助對象的,須由相關部門審核確認,於每年3月20日前到戶籍所在區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續保手續,領取《續保繳費通知單》到中國農業銀行各營業網點繳存所欠醫療保險費。自補繳欠費兩個月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在下壹年度參保繳費期內重新辦理參保登記。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後,原繳費用如何處理?

參保城鎮居民出國定居、參軍、升學(大學)、戶籍遷出、死亡等,保險關系自行終止,所繳費用不予退回。

十六、城鎮居民退出居民醫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政府其它醫療保障形式的,原繳費用如何處理?

城鎮居民參保後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政府其他醫療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繳費用不予退回。

十七、已按哈勞社發[2006]107號文件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居民,轉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所繳費用如何處理?

參保居民應於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街8-7號)辦理退保、退費手續。原繳納醫療保險費未發生過醫療費用的,退還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發生的醫療費用低於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退還剩余的醫療保險費。

十八、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未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的人員,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原所繳費用如何處理?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續接的,有何規定?

轉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所繳費用不予退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續接的,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領取並填寫《轉移申請單》,經辦人員為其辦理參保形式轉移,參保居民應以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9.5%或5%繳費比例,壹次性補足15年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自變更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十九、居民參保後如何持卡看病?

參保居民須住院治療的,應持《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並預交壹定數額的預付金,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結算,需要個人負擔的起付標準和自付部分用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成人居民特殊疾病門診包括哪些?

成人居民特殊疾病門診包括惡性腫瘤放化療、重度尿毒癥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療和腎移植手術後的抗排異治療。

二十壹、學生兒童特殊疾病門診包括那些?

學生兒童特殊疾病門診包括惡性腫瘤放化療、重度尿毒癥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療和腎移植手術後的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

二十二、患有特殊疾病需門診治療的參保居民如何辦理特殊門診申請手續?

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居民,可在特殊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審批表》(以下簡稱《特殊疾病門診審批表》),由主任醫師填寫診斷及治療經過,提出治療方案,醫院醫保辦審核。參保患者持醫院出具的《特殊疾病門診審批表》和醫療保險證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二十三、參保居民辦理市內轉診有何規定?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在具有轉診資格的醫院領取並填寫《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內轉診申請表》(以下簡稱《市內轉診申請表》),主任醫師出具轉診意見,醫院醫保辦審核,持《市內轉診申請表》和醫療保險證到市醫療保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二十四、參保居民轉往的市內醫療機構有那些?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壹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黑龍江腫瘤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黑龍江省醫院、黑龍江中醫藥大學附屬第壹醫院、黑龍江省中醫醫院。

二十五、參保居民辦理異地轉診有何規定?

因病情需要轉往異地醫院就醫的參保患者,在具有轉診資格的醫院領取並填寫《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診申請表》(以下簡稱《異地轉診申請表》),由主任醫師出具轉診意見,醫院醫保辦審核。參保患者持醫院出具的《異地轉診申請表》及醫療保險證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十六、參保居民長期在外地居住,如何辦理異地就醫手續?

長期在外地居住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參保居民,可辦理異地就醫手續。攜帶居住地的《暫住證》或以本人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和醫療保險證,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領取並填寫《哈爾濱市城鎮居民異地就醫申請表》,辦理異地就醫手續。

二十七、什麽是壹次性住院,有哪些具體規定?

壹次性住院是指病人辦理壹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緊急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壹次性住院。住院5日內確診為傳染病需轉入專科醫院的,經批準可視為壹次性住院,執行較高類別醫院的起付標準。壹次性住院診治過程跨年度的,按診治終結時間確定年度。

二十八、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成人居民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三級醫療機構720元;二級醫療機構480元;壹級醫療機構240元;社區衛生醫療機構200元。

學生兒童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壹級醫療機構200元;社區衛生醫療機構150元。

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在規定的基礎上降低10%,多次住院的,執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

二十九、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有何規定?

參保城鎮居民在壹個自然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其中,患有特殊疾病的成人居民,壹個自然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4萬元;患有特殊疾病的學生兒童,壹個學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6萬元。

三十、參保居民住院有何待遇?

參保居民住院須出示《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發生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以內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成人居民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5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55%;在壹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60%;在社區衛生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65%。學生兒童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0%。

三十壹、參保居民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

參保居民持《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需要個人負擔的起付標準和自付比例部分用現金支付;需要由統籌金支付的費用,無需個人現金墊付,直接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

三十二、精神病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

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標準,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25%。

三十三、參保居民轉診、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

參保居民轉診、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付,診療結束後,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市內轉診的個人負擔比例提高5%;異地轉診的起付標準和個人負擔比例相應提高20%。

三十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用藥和醫療服務上有何規定?

參保城鎮居民住院,執行國家、省制定的有關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範圍等規定。

三十五、在哪些情況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在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

(壹)因急診,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入院後五個工作日內已通知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並登記備案的)。

(二)已辦理市內轉診審批手續,在市內轉診醫院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三)參保居民在探親、旅遊期間,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急診壹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入院後五個工作日內已通知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並登記備案的)。

(四)已辦理異地轉診審批手續,在異地轉診醫院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五)申請異地就醫的參保居民,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及非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和急診所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三十六、辦理報銷需要攜帶哪些憑證材料?

(壹)急診報銷(包括異地急診和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醫療費所需材料:醫療專用結算票據、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公章的醫療費用清單(含具體費用項目、數量、單價)和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醫囑單、出院小結)、急診證明。

(二)轉診醫療費報銷所需材料:醫療專用結算票據、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公章的醫療費用清單(含具體費用項目、數量、單價)和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醫囑單、出院小結)、《異地轉診申請表》或《市內轉診申請表》原件。

(三)異地就醫醫療費報銷所需材料:醫療專用結算票據、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公章的醫療費用清單(含具體費用項目、數量、單價)和病歷復印件(病歷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醫囑單、出院小結)、除以上材料外急診的須提供急診證明,轉院的須提供轉院證明。

三十七、什麽是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

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並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與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三十八、居民參保基本信息有誤的,如何辦理變更?

可持戶口原件和醫療保險證到本人戶籍所在區的原參保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在校學生或托幼機構兒童,由學校或托幼機構代辦員持戶口原件和醫療保險證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路8-7號)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三十九、醫療保險證丟失、損壞如何辦理掛失和補辦?

可撥打電話12333辦理掛失;持身份證原件、近期免冠壹寸彩色照片壹張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地點(道裏區上海路8-7號)補辦醫療保險證。

四十、如何設置、查詢、更改醫療保險證密碼?

居民在銀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同時設置醫療保險證密碼;持身份證原件和醫療保險證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道裏區友誼路423號)查詢,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更改。

四十壹、哪些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壹)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打架鬥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所致傷病的。

四十二、違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政策的個人將如何處理?

參保居民有下列行為的,取消不符合規定人員的參保資格;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追回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將不具備參加我市居民醫療保險條件人員,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參保登記的;

(二)將不符合政府補助條件的人員,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

(三)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政策的情況。

四十三、對醫療保險經辦部門工作人員違規情況將如何處理?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部門工作人員應勤政、廉政,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凡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參保人可向工作人員所在部門或其上級部門投訴,並由有關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將醫療保險費列入醫療保險統籌金賬戶;

(二)貪汙、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

(五)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四十四、對參保居民的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參保居民存在下列行為的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塗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

(二)向他人提供醫療保險證、冒名頂替就醫。

四十五、對哪些醫療服務違規行為可舉報投訴?

為進壹步加強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參保居民就醫行為,防範道德風險,節約和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發揮社會監督的積極作用,定點醫療機構存在下列行為的,均屬於舉報範圍:

(壹)收費項目不執行明碼標價;

(二)使用不合格的專用處方、單據和賬表;

(三)收治冒名頂替人員住院;

(四)串換病種或者將不屬於《診療項目》、《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疾病、藥品和服務等列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五)超出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檢查、治療、用藥;

(六)利用工作之便以參保居民名義開藥。

四十六、發現違規行為應到哪裏舉報投訴?

(壹)任何單位與個人針對符合舉報投訴範圍的行為,可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舉報投訴。

(二)舉報投訴形式不限,舉報人可采用來人、來信或者來電話等多種形式進行舉報,提倡實名舉報;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向舉報人通報查處情況;並為舉報個人和單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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