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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減讓的關稅減讓與中國“入世”

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是當今世界經貿發展的大趨勢,WTO則是推動這壹趨勢的運作機構。在長達15年的“入世”長征中,關稅減讓是市場準入談判的重要內容之壹。

關稅減讓是實現WTO宗旨的手段。WTO和它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都以“提高(成員國)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和交換”為宗旨。為了實現這個宗旨。GATT在它存在的半個世紀中發動過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締約方之間達成過無數雙邊協議,大幅度削減了關稅和其它貿易障礙。以工業品平均關稅為例,發達國家已經從1947年的40%降至今天的3.8%,發展中國家也已經從較高的水平降至12.3%。我國參加過的第八輪即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參加方承諾的工業品關稅減讓幅度達到40%。有鑒於此,申請加入GATT和WTO的國家,無壹例外地要通過談判承諾降低關稅和其它形式的市場開放義務。作為壹種“入門費”。我國申請“復關”(恢復在GATT的締約方地位)和“入世” (1995年改為加入WTO),先後引起37個WTO成員國向我國提出關稅減讓要求。 我國1986年7月申請“復關”當時明確表示願意把關稅減讓作為“入門費”。1987年3月GATT成立中國工作組,負責談判我國“復關”的條件,包括關稅減讓。在此後的若幹年內,工作組反復審議中國外貿制度與GATT的差距,為實質性談判做準備。經審議,工作組認為中國關稅制度與GATT體制存在四個方面的差距:

(壹)關稅水平太高1992年我國稅則目錄轉換成各國通用的協調制度商品編碼(H.S.)後.平均關稅水平是43.2%。而當時發達國家 是6.3%,東歐轉型國家是8.6%,發展中國家是15.3%。高關稅構築了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的巨大障礙。締約方認為我國的關稅壁壘遠遠高於經過四、 五十年自由化進程的GATT締約方的壁壘。

(二)關稅制度太亂當時我國的關稅制度並未在全國關稅領土範圍內統壹實施。例如,西藏自治區實施的是國務院特別批準的所謂“西藏小稅則” 適用於西藏從毗鄰的印度、尼泊爾、不丹等國家進口的商品、稅率比所謂的“大稅則”(即中華人民***和國稅則)要低壹些。又如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等特區實施免稅進口自用物資的政策;這些地方幾乎是“自由貿易區”。締約方認為太多的減免稅影響中國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弱貿易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關稅制度的 不統壹性,使各國商品在中國遭遇差別關稅待遇,有悖於最惠國待遇原則。

(三)關稅措施不透明我國關稅制度有公布的壹面。例如稅則、關稅條例;還有不公布的壹面。如當時對某些行業、企業實施的優惠稅率以及海關實施的“最低限價”估價辦法等。締約方認為,中國海關有諸多辦法和措施屬於“內部文件”,其它國家政府和商人不知曉或不清楚。中國的關稅制度需要向貿易制度“透明度”原則靠攏。

(四)海關估價太隨意締約方審查了當時中國《海關法》、《關稅條例》所規定的價格概念和估價辦法認為中國海關執行的“以海關審定的正常到岸價格”作為進口貨物的關稅價格、極易形成海關對實際成交價格的幹預。他們還揭露沿海地區實際存在的海關官員與進口商之間討價還價式的估價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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