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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內容。

2015年9月0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實施《食品安全法》,2065 438+05年2月9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5 65438+2月9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危害,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和指導全國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戰略,提出重大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規劃,協調處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國家食品安全重大決策落實情況,評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情況,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的屬地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確保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資金和技術支持到位,對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職責,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職責確定。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轄區面積、人口、監管對象等情況,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並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專項獎勵項目和資金,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準制定、監督檢查、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處置、案件調查、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治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重點監測下列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相關有害因素:

(壹)高風險、廣流通、大消費;

(二)易對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的;

(四)在境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已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監督抽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結果,及時跟蹤評估和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壹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按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組織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農藥、獸藥殘留等汙染物的風險監測;國務院糧食部門負責組織原糧中重金屬等汙染物的風險監測。

有關部門應當就各自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組織協商,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和社會第三方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監測方案和工作規範開展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 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 發現可能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調查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通知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風險排查,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計劃,建設和管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數據庫,組織基礎數據收集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方法研究。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交換機制,共享風險評估數據和信息。

鼓勵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第十八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技術方法和要求,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並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解釋和交流。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認為有必要對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國家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風險評估建議,國家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由相關評審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

第二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開展食品消費、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因素、總膳食研究和公眾知曉等基礎數據調查。

第二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日常監管、監督抽檢、案件查處和專項整治、輿情信息等監督管理信息,進行綜合評估,並按照職責及時發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風險溝通應當科學、客觀、公開透明、及時有效,多方參與、溝通協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參與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推進食品安全社會治理。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交易所工作規範,建設。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設立由食品、公共衛生、臨床醫學、新聞傳播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咨詢委員會。,提供建議並參與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根據需要,食品安全風險溝通咨詢委員會可以征求社會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新聞媒體等方面的意見。就風險溝通事宜,邀請相關方代表參與風險溝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立項、起草、審議和發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鼓勵科研機構、技術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快制定餐飲服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範圍、用量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食品安全監督執法中急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組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審議和發布。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新的食品原料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後,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廢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

第三十條企業標準應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上報的企業標準負責。

第四章食品生產和銷售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壹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產經營規模、技術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等因素,制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從事食品運輸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購、使用、儲存、運輸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劑。

禁止在食品添加劑中非法添加藥品、食品添加劑原料以外的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專門生產半成品食品和提取物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以電話、會議、講座等方式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受托方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方對其生產行為負責。

委托食品生產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公布食品原料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目錄以及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對其安全性進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的食品原料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價材料,應當包括相關行業組織提供的技術上必要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機構提供的安全性評價意見、相關標準的制定及其標準文本等。

第三十七條列入《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的物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中國有食用史,未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危害;

(二)古籍中有食用記載,未發現有毒記載;

(三)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

(四)能夠維持相關物種資源開發的可持續性,不會對野生藥材資源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不屬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的野生動植物;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和保存采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檢驗、召回、停業等信息,記錄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實現食品可追溯。

第二節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授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壹)負責供應商選擇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檢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並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企業食品安全自檢,並對自檢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監督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壹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專業知識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需要輻照的,應當委托具有輻照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並按照輻照食品相關標準進行檢驗。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輻照單位加工處理食品和使用輻照食品原料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企業標準、風險分級標簽、檢驗結果、食品召回和停業、不合格食品處置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要求,在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良好生產規範要求,推行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

第四十六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其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檢驗。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比常規檢驗要求的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七條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註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查驗產品註冊證書,核對註明的內容與產品標簽標註的內容是否壹致,並留存註冊證書復印件。

第四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過期、變質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登記,在有明顯標誌的地方單獨存放,及時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儲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審查受委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儲運的,應當加強食品儲運過程的管理,確保食品儲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受委托從事食品儲運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和保管委托方的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檢驗檢疫證書等資料,承擔儲運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條專門從事食品儲運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投訴、案件調查等信息顯示,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儲運活動中可能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壹條儲存、運輸食品需要溫度、濕度控制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並保持設備設施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冷鏈運輸。

食用農產品在儲運過程中,不得添加非食用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十二條食品儲運應當有記錄,確保儲運過程可追溯。

食品委托儲運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三條餐飲服務單位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範圍和用量。

第五十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的,應當與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查驗並保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消毒資質證書等資料。

第五十五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設置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按照衛生規範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學校、托兒所、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築工地等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對外承包食堂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承包單位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管理,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防範食品安全事故。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和承辦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食品,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五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聘請餐飲服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銷售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將網站地址、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書、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信息向平臺註冊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平臺上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查詢。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網站顯著位置公布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信息。

第六十壹條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實體交易的許可範圍相壹致。

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上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網站地址、IP地址等信息,同時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六十三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在高風險食品種類和大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采集和記錄生產經營數據信息。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數據和信息。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網絡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的註冊信息和交易數據,並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對食品召回進行分級管理:

壹類召回:食用後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

二級召回:食品食用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壹般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

三級召回: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壹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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