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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商品:

1.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3.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4.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5.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6.現場制作的炒貨食品。

7.場外加工的肉糜。

8.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9.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豬、牛、羊肉等重點商品的準入索證、溯源、臺帳監管等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建好臺帳,歸檔管理。市場管理人員要組織定期抽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應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檢測室和專職檢測人員,並配置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檢測設備,對蔬菜殘留農藥、甲醛、吊白塊、二氧化硫、雙氧水、亞硝酸鹽等進行抽檢,做好臺帳記錄,並把檢測結果及時在市場公告欄予以公布。要積極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檢查。

第二十八條 熟食制品和現制品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及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發現危及食品安全行為時,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不應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腌制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肉、魚、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鹵品應采用食品袋包裝。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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