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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食品檢測甲醛嗎?

近日,某機構組織對某市場幹海水產品進行抽檢,食品檢驗檢測11樣品。結果顯示,10樣品含有甲醛(方法檢出限為0.50mg/kg)。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禁止使用甲醛作為食品添加劑,但國內外大量研究表明,水產品尤其是幹水產品由於自身代謝會產生壹定量的背景甲醛。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幹水產品》(NY/T1712-2009)規定甲醛限量≤ 10 mg/kg,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源性幹燥水產品衛生標準》(GB10144-2005)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操作規範》中的《幹燥水產品》(CCGF 124.1-2010)沒有規定甲醛殘留限量。所以,對於其他非綠色食品的食品,檢測微量甲醛,是人工添加還是背景甲醛,都值得商榷,也給執法帶來了困難。

經與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業務部門、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電話咨詢,確認了上述信息的真實性。關於進出口食品是否需要強制檢測甲醛,電話咨詢了國家質檢總局,得到的答復是國家標準中沒有強制規定就不進行檢測,是否進行檢測由各出入境口岸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咨詢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業務部門,得到的答復是壹般情況下不強制檢測甲醛。在國外其他國家,進出口水產品壹般不檢測甲醛。

香港特區政府食物安全中心發布了風險通報《食物中的甲醛》,向公眾解釋了甲醛的性質、監管措施和建議,並列舉了本底甲醛的例子。

給公眾的建議:

天然含有甲醛的食物的例子是已知的:

根據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幹水產品》(NY/T1712-2009),甲醛限量≤ 10 mg/kg,本次抽檢* * *中有4個樣品超標10 mg/kg,含量分別為657和19。

在從食品中檢出含量相對較高的甲醛的情況下,將組織人員調查“問題”食品的來源,要求經營者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核實是否存在人為添加。存在人為非法添加的,將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進行處罰。同時,該行為違反了《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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