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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急救醫療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急救醫療管理,規範急救醫療活動,完善急救醫療體系,提升急救醫療服務能力,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急救醫療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癥患者及災害性、突發性事件傷病員進行的院前急救醫療、院內急救醫療和社會急救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前急救醫療,是指由急救中心統壹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內急救醫療,是指設置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院內急救醫療機構)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緊急救治和監護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是指由非急救醫療人員現場實施的救護患者的活動。第四條 急救醫療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和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建立與人民群眾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急救醫療保障體系。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急救醫療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急救醫療活動。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急救醫療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消防、工信、交通、民政、價格、教育、人社、旅遊、文廣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急救醫療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各類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和宣傳。市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急救知識普及培訓工作。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急救知識和急救技能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提高教師、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公***場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精神。第七條 政府采取扶持、委托、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促進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事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和參與急救醫療事業。

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的,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管理。第八條 公眾應當尊重和配合急救醫療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活動,合理、規範、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第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在急救醫療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急救醫療體系第十條 本市急救醫療體系包括:

(壹)急救中心;

(二)急救網絡醫院;

(三)急救站(點);

(四)其他設置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

(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等其他負有醫療保障責任的機構;

(六)專業性救護組織、社會性救護組織。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擔急救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救站(點),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根據相關規劃分別設置在急救網絡醫院內部或者指定地點,具體開展急救醫療服務的單位。

本市積極推動陸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體化救護網絡體系建設。第十壹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劃分、人口數量、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業務需求等因素,編制本市急救醫療網絡體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第十二條 急救網絡醫院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急救醫療網絡布局和醫院專科設置等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二級甲等以上專科醫院;

(二)配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醫師、護士、醫療救護員等急救人員和救護車;

(三)具有完善的急救醫療工作制度;

(四)國家和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承擔急救醫療任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醫院應當承擔院前急救醫療任務。

在本市院前急救醫療資源短缺地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指定當地的醫療機構臨時承擔院前急救醫療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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