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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碼的頒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藥品電子身份證”監管制度,並要求列入重點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於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賦碼入網,未使用藥品電子監管碼統壹標識的,壹律不得銷售。

2007年12月4日,國家質檢總局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的通知”(國質檢質聯〔2007〕582號)中,決定對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CCC)管理的重點產品實施電子監管”。食品、家用電器、人造板、電線電纜、農資、燃氣用具、勞動防護用品、電熱毯、化妝品等9大類69種重點產品將在2008年6月底前全面實施電子監管,所有產品加貼電子監管碼才能上市。

電子監管碼是中國政府對產品實施電子監管為每件產品賦予的標識。每件產品的電子監管碼唯壹,即“壹件壹碼”,好像商品的身份證,簡稱監管碼。

目前電子監管碼已經從16位升級到20位,企業準確登記其產品的商品編碼後,電子監管碼可以建立與商品編碼的對應關系,完成在零售領域的結算計價功能。

生產企業通過電子監管碼將產品的生產、質量等源頭信息傳輸到監管網數據庫中,流通企業通過電子監管碼進行進貨檢查驗收並將進貨信息傳輸到監管網數據庫中,在銷售時將銷售信息傳輸到監管網數據庫中,這些數據信息可供消費者進行真假與質量查詢,供政府進行執法打假、質量追溯和產品召回管理,供企業了解市場供求情況、渠道銷售情況和涉假信息。

國家食藥監局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規定

2016年2月20日,國家食藥監局網站發布《關於暫停執行2015年1號公告藥品電子監管有關規定的公告》,《公告》指出將暫停執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全面實施藥品電子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號)中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公告原文如下:

鑒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就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要求,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有關藥品電子監管內容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現決定暫停執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全面實施藥品電子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號)中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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