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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廢除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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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安全第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於1年6月起施行,已實施近14年的《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僅壹個字的變化,就反映了食品安全面臨的危機,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迫切要求。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毒理學與功能評價所壹直負責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檢測和功能評價工作,因此特別重視《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和實施,多次組織全院集體學習討論,了解其與檢測相關章節的實質性內涵。現將學習《食品安全法》的體會總結如下。

亮點壹:食品安全有統壹的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統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公布。將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進行整合,統壹頒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於我們的檢驗機構來說,檢驗依據更加明確。過去,“不規範”的食品安全標準壹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以黃花菜為例。按照衛生部門的標準,不是幹菜,必須沒有二氧化硫殘留。根據質檢和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屬於幹菜,其二氧化硫殘留標準有明確規定。如此“打架”的食品標準,不僅讓食品生產企業困惑,也讓檢驗機構無所適從。

亮點二:食品檢驗機構和人員責任更大。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檢驗機構的資格準入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員獨立進行。檢驗人員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第五十九條規定:“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食品檢驗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更大,檢驗機構本身要獨立公正,不僅要對企業客戶負責,也要對社會負責。

亮點三: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樣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以前在電視廣告中,我們經常看到食品廠商打出“國家免檢產品”的口號。但是,“免檢”並不總是安全的,有時會讓消費者麻痹大意。同時,質檢部門以“產品質量長期穩定”為由對企業進行免檢,容易導致企業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放松對自身質量的要求。這次有幸在美國疾控中心舉辦的壹次國際會議上與FDA官員交流,了解到美國只有5家廠家被允許生產嬰兒奶粉,沒有壹家可以免檢。不僅僅是奶粉,美國沒有任何產品和企業有國家免檢的特權。美國從未向中國開放嬰兒奶粉和任何其他奶粉的進口市場,然後鼓勵制造商向中國出售更多的優質嬰兒奶粉,如雅培和美贊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免檢”這壹說。中國“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後,FDA迅速對美國嬰幼兒奶粉市場進行了檢查,並立即發布了《嬰幼兒奶粉健康信息建議》,要求美國媽媽放心購買。FDA真正落實了我們常說的“責任重於泰山”。

中國確實有很多大企業的產品,無論政府怎麽檢查,每次都合格,但是是用質量、道德、企業社會責任倫理、消費者信譽做出來的,不是政府機構做出來的,也不是廣告轟炸出來的。作為政府行為,絕對不可能逃避檢查,因為質量抽檢是履行國家意誌保護消費者利益。因此,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取消免檢的措施合法化。

亮點四: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並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這壹規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見稿中沒有得到體現,後來又加上去了。”這壹法律規定為保健食品設置了必須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批準的,在宣傳過程中不能告知消費者“服用後可以預防和治療哪些疾病”。這壹規定使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對產品的原料有所畏懼,減少了消費者“補不上而生病”的危險。

亮點5: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法》第十壹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草案規定的七種情形分別是(1)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評估的;(二)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品種,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三)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四)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5)需要判斷某種食品是否安全;(六)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根據草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食用農產品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要徹底消除食品行業的詬病,當然需要我們的食品安全法,但也需要壹個人人皆恥的大社會環境。只有每壹個從業者都以這種道德法則為內在驅動力,食品安全法才不僅僅是“紙上談兵”,還承載著沈甸甸的公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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