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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總體規劃,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擬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性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八)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和濰坊市撥付的我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分配和我市引進國外智力配套資金的預算編制、申請和分配,並監督執行;負責審核、編制和組織實施市引進外國專家年度計劃;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的政策;承辦相關的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審核、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出國(境)培訓計劃;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和維護穩定;擬定退役士兵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政策和計劃。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統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制定對口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調動、辭職、辭退實施辦法,參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制定公務員行為規範,推進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十五)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投訴制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十六)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相關事項。

(十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獲得省部級表彰和獎勵評定工作的調度、認定和統計。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下設以下職能部門。

(1)辦公室。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督查、政務公開、保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

(2)政策法規信息科。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負責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文件;負責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

(3)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組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4)計劃及財務審計組。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試、錄用、培訓、安置等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統計管理和相關信息規劃,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牽頭審核匯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負責統壹發布。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監察工作;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負責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助貸款等項目的資金管理。

(5)職業能力建設部分。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鑒定的規劃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認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對口培訓。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核和考試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負責綜合管理上級授權的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高級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核、批準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上級授權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院士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承擔院士推薦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選申報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人事考試中心及其辦事機構)。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擔相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競爭、績效考核、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負責組織全國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資格考試;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派遣工作人員的考核和管理;負責組織其他社會考試。

(8)勞動關系部。執行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破產企業改革、改組和關閉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相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制定企業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擔相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人員的選派和內部人員的安置;負責協調安置隨遷進入企業的退役士兵及其家屬;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

(9)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部。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的規定;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養老和失業保險(醫療和生育保險,掛農村社會保險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費率、繳費基數和保險費征繳政策;擬定基本養老金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疾病、出生、死亡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和預警系統;制定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負責審批失業基金支出項目;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審批;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申請退休人員遺屬補貼的資格認定。擬定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醫療和生育保險費率、繳費基數、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定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員工患病和分娩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11)工傷保險科。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工傷保險費率、繳費基數、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安裝輔助器具機構的資質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待遇政策;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負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二)就業促進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農民工工作部牌子,與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合署辦公)。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擬訂海外人員(不含專家)和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市外國專家局

外國專家綜合管理部。擬定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智力引進成果示範推廣和國際人才交流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和濰坊市撥付的我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分配和我市引進國外智力配套資金的預算編制、申請和分配,並監督執行;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的綜合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負責審核、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年度計劃;承辦相關的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外國文教專家的年檢,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專家證的管理;負責申報國家級“友誼獎”、“齊魯友誼獎”、“杜源友誼獎”;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國家、省和濰坊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初選申報,濰坊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評選、命名和監督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實施。

公務員管理處

公務員綜合管理科(考核獎勵科及其辦公室)。制定公務員職位分類辦法和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聘任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的任免、交流和回避、辭職和解聘辦法;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配合組織管理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制定新聘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組織起草綜合性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參照公務員法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申訴和控告的實施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制定公務員考核、獎懲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查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制定公務員行為準則,推進職業道德建設;依法監督公務員。

市政官員安置辦公室

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計劃,完善安置培訓制度,負責市直企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負責協調安置轉業軍官家屬子女;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和維護穩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31,其中局長1,副局長3名,市外國專家局局長1(正科級),外國專家局副局長2名(副科級),公務員管理處處長1(正科級),公務員管理處副處長1(正科級)科長(正科級)16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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