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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賽: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我認為,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從實施安樂死的具體操作來看,安樂死實施不具有可行性,安樂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於社會而言,安樂死不是幫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壹途徑,相比於安樂死,臨終關懷或許才是給生命以尊嚴更好的途徑。

1,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將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首先,對於身患絕癥的病人,如果允許?幫助其?選擇死亡,那麽就有可能改變或減少社會成員對病人生存願望?的支持。人們對於在死亡線上掙紮的病人的第壹感觸將不再是:“妳要堅強,勇敢地活下去!”而會漸漸變成:“妳都病成這樣了,還是安樂死了算了。”?安樂死的合法化會使已經病弱不堪的弱勢群體處於壹種“應該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的”暗示之中。

2,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不高,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更是參差不齊,惠及民生大眾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醫療救護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樂死的定義中的無法救治的標準也因這壹狀況而無法準確判定,公民自願摒棄生命權利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摻雜著許多無奈的其他原因,而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自主。除此之外,民眾中大多數對於安樂死認知模糊。

3,“安樂死”剝奪了患者的生命,是對神聖法律的蔑視與踐踏,是壹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在道德上“安樂死”是對社會公德與文明的玷汙與敗壞,特別是對於醫務工作者來說,它違背了職業道德和人道主義精神,充其量不過是虛偽的人道主義。?

壹個敏感而有尊嚴的人,會解讀周圍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經被放棄了,肉體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將是完全無法忍受的。如果這時候他提出安樂死,那意味著,他要求的不是安樂,而是他不希望再跟這個世界有任何聯系了。這樣的安樂死,是社會悲劇。

但是,“安樂死”這壹社會問題正是順應時代發展而出現的。然而安樂死畢竟是壹個涉及到醫學、倫理、道德、法律、社會學、哲學等諸多領域的復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實施安樂死有三個條件:

1,醫生必須確認病人正在經受著“難以忍受的持續痛苦”,且當代醫療手段根本無法解除這種痛苦;

2,醫生必須采取過壹切可能的治療方法,但均宣告無效;

3,醫生必須向患者本人求證其自願實施安樂死,而不得有任何脅迫及威逼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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