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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有哪些

壹、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壹)小微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99號)

4.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二)創業投資企業

1.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2.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

1.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實行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財稅〔2007〕92號)

2.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財 稅〔2009〕70號)

(四)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財稅〔2017〕47號)

(五)安置退役士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財稅〔2017〕46號)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壹)高新技術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科發火〔2008〕172號)

2.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依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國科發火〔2016〕32號)

(二)軟件企業(財稅〔2012〕27號)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壹並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3.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6.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集成電路企業(財稅〔2012〕27號)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2.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動漫企業

1.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財稅〔2013〕98號)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09〕65號)

(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其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09〕63號)

(六)技術轉讓

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財稅〔2013〕106號)

2.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9〕2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稅法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國稅發〔2008〕116號)

2.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財稅〔2015〕119號 )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3.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財稅〔2015〕119號 )

(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2.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九)節能環保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0〕110號)

2. 對企業從事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2〕10號)

3. 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6號公告)

4.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0〕110號)

5.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30號)

6.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財稅〔2008〕48號)

(十)資源綜合利用

1.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資源綜合利用的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財稅〔2015〕78號)

2.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財稅〔2015〕73號)

3.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財稅〔200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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