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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身體健康狀況如何填寫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壹)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待遇;

4.職業病診斷、治療等職工健康信息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職業病患者、職業禁忌癥患者、職業相關健康者患職業病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職工治療、安置記錄。

(3)職業健康檢查

1.上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從業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職業健康檢查的,應當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職業健康檢查。職工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辭退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發生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斷、治療情況和其他勞動者健康信息。

GBZ/T 225-2010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花名冊應當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分別建立和歸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愛好等壹般情況;

--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治療情況;

--職業病診斷和治療情況等勞動者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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