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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安全的內容

1.糧食安全儲藏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糧食的安全儲藏基本條件是:①良好的糧質。即糧食籽粒要飽滿,破損粒少;糧食幹凈,雜質少;糧食幹燥,含水量低;糧食中沒有害蟲。②性能良好的糧倉。儲藏糧食的糧倉或裝具要具有良好的密封、隔熱、防潮和防鼠性能。③整潔的儲糧環境。放置糧倉的房間要保持整潔的環境,屋內不堆放雜物,地面不留散落的糧食,屋頂不漏水,地坪不返潮,屋內通風及幹燥條件良好。達到以上三條儲糧的基本條件,結合平時的日常管理就可以保證糧食的安全儲藏。

2.農家儲糧對糧食質量有什麽要求?

糧食質量要壹幹二凈三飽滿。

壹幹:就是糧食本身含水分低。因為水份高了就會增強糧食的生命活力,它的呼吸作用就旺盛,放出的熱能就多,也就會提高糧堆裏的溫度,水分高了還會適宜糧堆中的害蟲,黴菌的生長,促使其繁殖,也會提高糧堆中的溫度。所以,壹般需要保管的糧食對其水分有壹個起碼的要求,在江西省的氣候條件下,要求稻谷水份不超過13.5%,小麥水分不超過12.5%,玉米水份不超過13%,如果是種子或保管期較長的糧食,其水分還要求在此基礎上再低1‰,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糧食安全儲藏。

二凈:就是糧食內的雜質要少。雜質包括雜草種子,植物的枝葉殘片、異種糧粒以及泥土、石子等。這些雜質混雜在糧堆中不僅會影響糧食的品質,而且其中常有大量的黴菌和蟲卵,容易生蟲、黴變,對糧食保管極為不利。所以,對糧食中的雜質含量也有壹個起碼的要求,如稻谷、小麥、玉米中的含雜量不得超過1%。

三飽滿:就是糧食的籽粒要充分成熟、完整、飽滿。也就是糧食中的未成熟粒、幹癟粒和生芽、黴變、破碎、病斑、蟲蝕等不完善粒越少越好,特別是種子糧要求更高。壹般要求糧食中的不完整粒,最高不得超過6%。

另外,糧食的色澤、氣味也要正常,即要求保持各種糧食本身應有的氣味和色澤。

3.什麽是綠色儲糧?

綠色儲糧是指采用有效的生態手段,避免化學藥劑汙染,延緩糧食陳化,確保糧食安全、衛生的綜合性防治方法。它是以儲糧生態學理論為指導的儲糧技術。綠色儲糧技術,即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以儲糧生態學為理論基礎,在糧食儲藏過程中盡量少用或不用化學藥劑,以調控儲糧生態因子為主要手段,從而達到保護環境,避免糧食汙染,確保儲糧安全,使人民群眾吃到新鮮、營養、可口、無毒的放心糧的技術。低溫和氣調是國際公認的綠色儲藏技術。

4.為什麽不能在柏油馬路上曬麥子?

(1)小麥直接與柏油接觸,最容易受到柏油中的3,4-苯並芘的汙染。在柏油路上曬過的小麥中3,4-苯並芘的含量要比普通小麥中的含量高20倍,人、畜吃了這種小麥容易致癌。

(2)柏油路面吸熱快,溫度上升快,夏季的氣溫高,路面常常能達到60-70℃,小麥在這樣的高溫下晾曬,胚芽容易燙壞,造成發芽率下降。

糧庫安全生產守則

第壹章 糧食進出倉

1.安全檢查

糧倉必須由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糧倉應制作和安裝糧倉設計說明標牌,標明糧倉的設計單位、年份、儲糧品種、儲存形式、裝糧高度、倉容、使用年限等,用於指導和檢查儲糧,嚴禁超限裝糧。糧倉第壹次裝糧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壓倉實驗。非經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的糧倉,必須委托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論證是否符合結構安全和儲糧工藝的要求,嚴禁不經論證直接儲糧。超過設計結構使用年限的糧倉,必須委托相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能否繼續裝糧。

糧倉裝糧前或日常檢查,應檢查倉頂有無漏水,倉房墻壁、地面有無裂縫,地面有無沈降,門窗有無損壞,扶梯等附屬設施是否完好;應檢查鋼板倉防銹漆是否剝落,檢查螺栓、墊片等是否松動,檢查與土建相連的支座部位有無異常,地面有無沈降。如有異常,須進行有效處置。

油罐裝油前或日常檢查,應檢查油罐焊縫是否完好,罐頂蓋、人孔、測量孔、通氣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無松動,墊片是否完好,罐區、管線閥門施封情況是否牢靠。如有異常,須進行有效處置。

2.作業機動車輛

糧庫應按要求設置交通指示標識,駕駛員應嚴格按庫內交通指示標識行駛,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入庫;機動車在糧庫道路行駛限速10公裏/小時,車輛上下地磅、生產作業區行駛、倒車限速5公裏/小時,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剮蹭倉儲設施;車輛行駛時,嚴禁作業人員在車上作業;嚴禁鏟車、叉車載人。

駕駛員應聽從糧庫管理人員的指揮,嚴格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嚴禁駛入糧庫非指定區域自行裝卸,嚴禁駕駛員進入,禁止駕駛員赤腳、赤身、穿拖鞋、穿涼鞋等不安全行為。

人工扡樣或接發油時,應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時,嚴禁作業車輛移動。

機動車輛過磅時,應直線行駛並停在秤臺中心,緩剎車停穩後並制動手剎,發動機必須熄火。

機動車輛裝、卸車前,應放好車輪停位器,以防車輛移動傷人。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空間、車輛、設備、設施狀況,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作業;液壓翻板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卸糧時,應有專人指揮,嚴禁卸糧坑、車輛及液壓翻板上站人。嚴禁車輛偏載或超載。自卸車應在車鬥完全復位後,方可移動車輛。

機動車輛倒車時,必須有人指揮,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車輛的側後方並與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站立在車輛可能行駛的軌跡上。

鏟車作業時,嚴禁人員站在駕駛室外的踏板處指揮作業。

作業區域內,嚴禁非作業停車和無關人員逗留。

糧庫僅在庫區使用的自備車必須定期檢驗,保證車輛安全合格;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合格證。

3.糧倉清理

清理平房倉時,作業人員應開啟倉房門窗或排風扇;清理淺圓倉、立筒倉前,作業人員應檢查並確認通風換氣系統運轉正常,並在運行10分鐘後開始清掃。清理淺圓倉、立筒倉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時,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灰塵。

清掃倉房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灰塵較多時,應采取負壓或濕式作業等措施,防止粉塵飛揚及二次揚塵;灰塵較少時,可采用普通清掃方式。

4.糧食烘幹

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在烘幹塔及露天堆場周圍應設置安全警示周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及設施。烘幹機周圍嚴禁堆放各類易燃品。

初始烘幹時,應保持烘幹機內糧食流動,嚴禁長時間悶塔。突然斷電時,應打開緊急排糧門排糧,防止塔內糊糧和著火。

燃油、燃氣爐在不同季節使用的燃料,必須按說明書的規定執行,嚴禁使用非霧化燃油;燃燒器燃燒時,嚴禁往油箱加油。

烘幹機進出糧的水分監測裝置、進出風溫度監測及調節裝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倉(烘後倉)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糧食入烘前倉前應進行清理,烘前倉入糧應與烘幹作業同步,隨進隨烘。禁止烘前倉進完糧後再烘幹,以防烘前倉結拱;烘幹作業期間,嚴禁人員進入烘前倉和烘後倉。

應每月檢查換熱器,防止換熱器破損將火種隨熱風管進入烘幹塔內;使用燃煤或生物質熱風爐時,應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燒爐的沈降室和換熱器中煙氣側的灰塵;烘幹機使用30天內必須清理烘幹塔壹次。

5.卸糧

烘幹系統卸糧、工作塔卸糧坑卸糧、鐵路專用線卸糧坑卸糧,生產部門應在卸糧作業區設置警戒線和標識。

烘幹系統地溝卸糧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嚴禁作業人員擅自進入糧堆。作業人員處理板結的糧堆時,應做好監護,防止人員跌落進糧口被糧食掩埋。夜間作業時,作業人員工作服上應設置反光警示標識。

工作塔卸糧坑(液壓翻板卸糧、汽車自卸)卸糧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糧作業區域;牽引火車時,嚴禁人員進入專用線卸糧坑作業區域;所有進糧口必須安裝合格的鋼格柵,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6.平整糧面

平整糧面前,糧庫帶班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交底,並提出平整糧面作業要求;作業人員應先開啟倉房排風扇或窗戶。

平整糧面時,應安排不少於2人同時作業,並在倉門或進人口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必須從糧堆頂部自上而下攤平糧食,嚴禁站在糧堆低凹處攤平糧食。

平整糧面時,應在糧食入倉達到預定數量後平倉。糧面高差較大時,作業人員應防止跌落糧堆被糧食掩埋。

7.出糧口排堵

出倉過程中,出糧口堵塞或出糧不暢時,應執行出糧口排堵作業應急預案,嚴禁擅自入倉排堵。

出糧口排堵應優先采用倉外作業排堵方式,作業人員開大閘門,利用長桿通過出料閘門、扡樣孔、排堵孔等擾動糧堆,實施排堵。對於有多個出糧口的糧倉,應先從未堵塞出糧口出糧,但應嚴防不對稱出糧。

對於立筒倉和淺圓倉,可在倉底設計安裝空氣炮清堵器用於排堵。

8.糧食結拱(掛壁)處置

必須嚴格執行糧食結拱(掛壁)處置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行處置作業。

糧食出倉前,倉儲部門應先檢查糧面是否結頂,如有,應進行處理;出倉中,發現倉內糧食結拱(掛壁)時,作業人員應先報告出倉作業現場負責人。

對於糧食有結塊現象的立筒倉或淺圓倉,嚴禁壹出到底。作業人員應在糧面每下降1米左右時,先關閉出倉閘門,後進入倉內檢修平臺觀察糧面,如發現明顯掛壁或結塊露出糧面,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入倉清理露出糧面的結塊或壁掛,防止結塊糧形成高聳柱狀,或掛在倉壁高處,甚至形成大規模結拱。作業人員及作業工具全部出倉後,再開啟閘門出糧。

平房倉掛壁時,作業人員利用長桿或高空作業車處置;立筒倉掛壁時,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倉頂吊籃入倉利用長桿等措施處置;淺圓倉掛壁位置較低時使用裝載機處置,較高時通過高空作業車處置。嚴禁作業人員位於掛壁下方作業,以防掛壁坍塌砸傷或掩埋作業人員。

立筒倉結拱時,應通過向立筒倉入糧,或作業人員通過倉頂吊籃入倉利用長桿等措施進行處置,還可通過向烘前立筒倉吹熱風進行處置;淺圓倉結拱時,應通過向淺圓倉入糧,或開啟淺圓倉擋糧門等方式進行處置。嚴禁作業人員站立糧面進行處置。

處置作業結束後,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撤出倉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設備。

9.平房倉擋糧板拆卸

倉儲部門應研究和制訂平房倉擋糧板拆卸方案,嚴禁作業人員擅自入倉拆卸擋糧板。

拆卸擋糧板時,應優先采用倉外作業方式。作業人員應不少於2人,且應將安全帶有效系在系留裝置上,通過移動升降機或扶梯拆卸擋糧板。

出倉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先關閉擋糧板上出糧口閘門,在糧面穩定的前提下,逐壹拆除糧堆以上的擋糧板,嚴禁拆除糧堆以下的擋糧板。作業人員出倉並帶出全部工器具後,方可開啟閘門繼續出糧。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糧面流動,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迅速撤離至安全地點。

糧食出倉作業過程中,如出現糧堆埋人,作業人員應立即關閉出糧閘門並報告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立即組織緊急救援。

10.簡易囤

簡易囤選址應有利於防汛,地面應平整,基礎應滿足裝糧後承載力要求;簡易囤應由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設計和建造;每組簡易囤不應超過5000噸,組間距應大於25米。簡易囤應安裝有效的避雷裝置。

糧食入囤前,應對糧囤的內外結構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各焊接口、入糧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檢查囤身是否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確認安全後方可入糧。進糧作業應從簡易囤中心入糧,嚴防偏心裝糧。

出糧時,應采用對稱出糧口同時出糧,嚴禁偏心出糧,以防偏載造成倒塌。初始出糧50~60噸後,應換另外壹組對稱出糧口出糧,避免囤身出現傾斜倒塌。後續出糧時,應及時根據囤內糧食情況調整出糧口。出糧後,人員進入囤內清理資材應系安全繩,且不少於2人。

應定期檢查簡易囤,如出現脹囤、傾斜等現象時,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實施倒囤或重新制裝囤,嚴防簡易囤坍塌;簡易囤出糧後,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風將簡易囤吹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內既可以用麻包袋裝糧碼垛包儲,也可以圍包散儲,本節主要介紹圍包散儲。倉儲部門應先制訂作業方案;必須用合格麻袋堆碼擋糧墻,麻袋裝糧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為宜,四角和過道等關鍵部位及外層麻袋必須縫口;嚴禁使用塑料編織袋裝糧作擋糧墻。

圍包散儲裝糧高度不應高於5米;擋糧墻3.5米以下部分應采用三橫壹豎、每層錯位堆碼麻袋墻;3.5米以上部分可采用兩橫壹豎,並確保擋糧墻堆碼整齊;轉角處擋糧墻,碼放必須層層錯位咬死,嚴防脹開。麻袋口應朝內堆疊。嚴禁使用塑料布等易滑資材鋪墊在麻袋墻底層。

移動鋼制爬梯(帶扶手)應安全可靠。采用麻袋碼放的爬梯,應確保牢固可靠。

倉儲部門應定期檢查糧堆周圍,如發現脹垛、坍塌、漏糧等情況,應及時處置;拆糧堆時,應先從糧堆頂部拆擋糧墻,嚴禁人員進入糧面。拆包與出糧同步,嚴禁出完糧食再拆擋糧墻;嚴禁在圍包散儲糧堆周邊從事影響糧堆安全的施工作業。

12.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

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必須由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設計並通過施工圖審查;必須由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建設;必須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裝糧壓倉試驗。嚴禁超設計裝糧線裝糧;嚴禁把鋼結構罩棚當散裝倉或違規改造成散裝倉裝糧;嚴禁機動車輛和機械輸送設備剮蹭、碰撞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

13.藥劑管理

應嚴格執行化學藥劑“五雙”管理;藥品庫應安裝防爆排氣扇和防爆燈具,人員進入前應先開啟排氣扇,佩戴安全防護器具,並用便攜式報警儀檢測有害氣體濃度。

糧庫應將購買藥劑情況報上級單位;藥劑入庫時,管理人員應填寫《藥劑入庫單》;藥劑應存放在高於地面0.2米以上的空間,不同種類的藥劑應分別存放,液體和固體藥劑應隔離存放。

領取藥劑時,必須先填寫《藥劑領用單》,按程序審批後方可出庫;領用人員應不少於2人;領用前後應及時登記藥劑臺賬。使用後的藥劑空瓶空罐要及時收回藥品庫,統壹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4.熏蒸

必須嚴格執行熏蒸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熏蒸作業。施用空倉殺蟲劑和糧食熏蒸劑,倉儲部門必須制定空倉殺蟲作業方案和糧食熏蒸作業方案,經糧庫負責人批準,並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嚴禁使用非儲糧化學藥劑和超劑量使用儲糧化學藥劑殺蟲。

實施空倉殺蟲和糧食熏蒸,倉儲部門負責人應安排不少於2名作業人員同時作業,同時應安排1名監督警戒人員站在倉門或倉口位置,保證觀察到所有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職業資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具。施用空倉殺蟲劑,每人每次不應超過90分鐘,每人每天不應超過3小時。磷化氫熏蒸殺蟲時,每人每次不應超過30分鐘,每人每天不應超過2次。

在分藥、投藥、熏蒸、散氣和藥渣處理過程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膠手套;清理藥渣不少於3人,藥渣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空氣呼吸器的儲氣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檢定。

開啟磷化鋁瓶蓋時,人員應位於上風向。在糧面使用磷化鋁片劑、丸劑、粉劑熏蒸時,應放置在直徑30~50厘米的藥盤中,藥盤應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鐵盤、鋁盤或瓷盤等。

使用磷化氫空倉殺蟲、糧食熏蒸及散氣期間,應在距離糧倉至少20米處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警戒線;使用非磷化氫空倉殺蟲及散氣期間,應在倉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值班人員應加強巡查。

房式倉、筒式倉熏蒸通風散氣後,作業人員必須檢測倉房中的磷化氫和氧氣濃度,磷化氫濃度小於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氣濃度不小於19.5%時,方可進入。否則,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和簡易囤熏蒸時,應在四周覆蓋帳幕,並在帳幕上加蓋防風網罩或防風固定繩。覆蓋前,要對帳幕進行檢查,發現孔洞及時修補。散氣時,熏蒸人員應戴空氣呼吸器,先揭開帳幕壹邊,0.5小時後揭起其它部位的帳幕,1小時後卸下帳幕,通風散氣24小時。

熏蒸前,安全員應清點人數,做好記錄;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所用空氣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結束時,安全員負責清點人數,查明進倉人員已全部出倉後,方可封門。

磷化氫熏蒸前後,作業人員禁止飲酒、吃牛奶、雞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業人員在熏蒸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

禁止在夜間和大風、雨天、雷電等情況下進行熏蒸和散氣。

15.氣調

必須嚴格執行氣調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氣調作業;應安排專人管理空氣呼吸器和空氣壓縮充氣泵等設施。

應在氣調倉外懸掛警示牌,嚴禁擅自操作氣調系統的閥門;人員進入氣調倉檢查糧情或進行膜上作業,不得少於2人,1人負責監督警戒。嚴禁單人、酒後或身體狀況不佳者進入氣調倉。其他外來人員需要進入氣調倉時,必須有糧庫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方可入倉。

進入糧堆氣囊內取樣化驗或檢查糧情時,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確認呼吸器能夠正常使用,並能正確、熟練使用空氣呼吸器。空氣儲氣罐的壓力必須充至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壓力值,並保證有3人及以上方能進倉作業。人員身體感覺不適或聽到報警聲應立即出倉。

第四章 糧庫防火防爆

16.火災預防及處置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糧庫(油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糧食消防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糧庫(油庫)必須配置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員,負責定期檢測、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負責檢查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糧庫(油庫)必須加強火災隱患防範,嚴禁煙火,嚴禁在儲糧區、油罐區、作業區及其他禁煙區吸煙。嚴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時清理堆場內的雜草、垃圾,及時排查處置糧庫周邊環境火災隱患。嚴禁擅自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分級審批制度。

發生火情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糧庫(油庫)帶班負責人,並立即滅火,滅火人員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糧食著火,用水滅火;油脂著火用泡沫滅火;磷化鋁著火,應用幹粉、幹燥砂土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嚴禁用水、泡沫和酸式滅火劑滅火;烘幹塔著火時,應立即關停風機,同時加快入潮糧和排糧速度,防止加大火情;電氣著火,應先切斷電源,後用二氧化碳、幹粉滅火器滅火;電氣焊作業時周邊著火,應先切斷電源,移走氧氣瓶、乙炔瓶;交直流電焊機冒煙或著火時,應首先斷開電源,用二氧化碳滅火;乙炔鋼瓶發生火災,應先關閉閥門,用幹粉滅火器或帶噴嘴的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發生火災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糧庫(油庫)帶班領導,同時撥打119電話,報告單位名稱、地址、火災情況、著火物資、聯系電話等,並派人在路口接應消防車。在不危及人員安全情況下,現場作業人員應開展自救,無法自救時,應立即疏散人員。如有人員受傷,應立即撥打120電話。

17.粉塵爆炸預防及處置

糧庫必須按規範、標準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施設備安全有效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必須嚴格執行灰塵清掃制度,避免產生二次揚塵,確保場地無積塵、揚塵;作業時,應采取降塵措施控制粉塵。

糧庫應保證倉房及設備泄爆裝置安全有效。嚴禁拆除通風除塵、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和防爆裝置,確保設備和裝置完好。

進入粉塵防爆區,人員應穿防靜電的工服,嚴禁穿戴化纖、絲綢衣物和帶鐵釘的鞋,防止產生火花;嚴禁使用鐵器敲擊墻壁、金屬設備、管道及其他物體。

筒倉輸送系統檢修時,應采取措施隔斷與明火作業相連的管道、孔洞;筒倉清倉作業時,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照明燈具,清倉車輛必須裝配火星熄滅器,裝載機鏟鬥接觸地面的部位必須安裝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屬材料,裝載機尾端應安裝防撞橡膠材料,防止產生火花。

發生粉塵爆炸時,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疏散所有人員至空曠安全地點,避免二次粉塵爆炸造成人員傷亡,然後報告糧庫帶班領導;粉塵爆炸造成火災,應立即撥打119電話,有人員受傷,應立即撥打120電話;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時,糧庫應按規定上報。

18.租倉儲糧

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應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器材等。

承租企業必須安排本企業在職人員對租倉儲糧及倉儲設施進行管理,對租倉儲糧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租倉儲糧中必須得到執行。

租賃庫點所處位置應符合防火、防汛、防汙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於低窪易澇、行洪區,庫區及周邊1000米內無易燃、易爆、毒害危險品和汙染源。庫區封閉,院內布設監控設施,實現監控全覆蓋且功能正常。倉儲設施設備和附屬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消防、用電、排水及建設手續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承租企業負責人對租倉儲糧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承租企業派駐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應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承租企業應保障和落實租倉儲糧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及其經費,因未能保障和落實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租企業負責人及其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承租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每兩周、企業分管負責人每月、企業負責人每季度應對租倉儲糧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排查安全生產隱患,責令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整改的,應追究租倉儲糧點負責人及安全員的責任。

承租企業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租倉儲糧點應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的,應立即責成承租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承租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19.外包作業

必須嚴格執行外包作業人員審批制度,嚴禁外包作業人員擅自作業;糧庫(油庫)應建立外包作業單位和勞務人員管理檔案。

外包作業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或作業許可證,應為所有參與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外包作業單位負責人是外包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糧庫(油庫)與外包作業單位簽訂外包作業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外包作業安全管理協議》;勞務人員應提交身體健康合格證,糧庫應與勞務人員簽訂《外包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告知書》。

外包作業前,糧庫(油庫)應組織對外包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業單位對外包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和考核,外包作業人員應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產作業承諾書上簽字。

糧庫(油庫)應對外包作業單位及其人員進行作業前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資質和業績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協議是否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外包作業人員是否掌握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資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檢查合格後,允許外包作業。

糧庫(油庫)應定期與外包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溝通,掌握安全情況、強調安全要求並留存記錄。定期檢查外包作業的安全情況,發現隱患時,立即責令其整改,並形成記錄,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作業。重大隱患應報當地安監部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外包作業單位應立即告知糧庫(油庫)。

外包作業驗收前,應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糧庫(油庫)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驗收;驗收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形成記錄,並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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