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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的管理,保證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以及藥品科研、生產、流通、使用等主要環節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為藥品監督管理提供依據。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職能範圍內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和藥品科研、生產、流通、使用單位。第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和藥品科研、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第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統計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在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對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實施統壹管理和組織協調。

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第六條 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監督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貫徹執行《統計法》和統計法規的責任和義務。

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對提供藥品的統計資料進行監督管理,不得隨意修改,如發現數據計算錯誤或來源錯誤,應由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提出核實修改意見。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統計辦公室,負責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綜合統計職能的相應機構,設置專職或者固定兼職統計人員,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第八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計辦公室履行局綜合統計職能,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管理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和計劃,組織、管理和協調局內非統計職能的專業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二)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標準和補充統計標準;

(三)制定下達藥品監督管理綜合統計調查計劃,審核局內非統計部門制定的專業統計調查計劃,組織、管理和實施統計調查,建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

(四)匯總管理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工作統計,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施統計監督;

(五)為局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統計信息,並負責提供對外公布的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

(六)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化建設的統壹規劃,組織藥品監督

管理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建設;

(七)組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統計人員的培訓。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履行本局綜合統計職能,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制度,組織、管理和協調本行政轄區內的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二)依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制度和統計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行政轄區內的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制度,組織、管理和協調局內非統計部門的專業統計工作;

(三)制定下發本行政轄區內藥品監督管理綜合統計調查方案,審核局內非統計部門制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組織、管理和實施統計調查,建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

(四)監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

(四)匯總、管理本行政轄區藥品監督管理的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施統計監督;

(五)為局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統計資料,並負責提供對外公布的本行政轄區藥品監督管理的統計數據;

(六)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規劃,組織本行政轄區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六)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規劃,組織本行政轄區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建設;

(七)組織指導本行政轄區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第三章 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條 按照《統計法》關於統計調查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必須經過批準,有計劃地進行。包括定期調查、壹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者混合形式進行;以表格、調查表、電信(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信(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為載體。

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統壹制度,制度內的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備案,制度外的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對本行政轄區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報省(區、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備案或審批,同時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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