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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和北京的社保和醫療最低繳費基數是多少?

為不斷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99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快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壹、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壹)基本原則。堅持社會公平原則,統籌安排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堅持廣覆蓋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堅持個人(家庭)自願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的原則;堅持統壹管理的原則,做好與各類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的銜接。(二)目標任務。2008年全市各縣區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逐步實現覆蓋全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參保範圍和統籌層次 (3)參保範圍。具有本市統籌地區城鎮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包括:大中專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未滿18周歲的學生(本辦法所稱 "周歲以上 "是指當前年齡,"周歲以下 "包括當前年齡,"周歲以下 "包括當前年齡。(本文中 "18 周歲以上 "包括現年齡,"18 周歲以下 "不包括現年齡)、未成年人和失學學齡前兒童;女性年滿 50 周歲、男性年滿 60 周歲且無工作單位的老年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殘疾人;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農村父母在城鎮就讀多年的中小學生、幼兒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統籌。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另行規定。(四)保險制度銜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得視同或折算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上不得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勞動年齡段內的城鎮居民原則上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壹致。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雙橋區、雙灤區、營子區統壹實行市級統籌;其他縣區實行縣級統籌。三、籌資和補助水平 (6)籌資水平。各統籌地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綜合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承受能力,確定相應的籌資水平。市級籌資水平確定為:18 周歲以上城鎮居民每人每年 350 元,18 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每人每年 150 元。各縣區籌資水平可參照市級確定。(七)補貼辦法。統籌地區政府應按照當地籌資標準,對參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分年齡段、分群體、分年度給予補貼。原則上不能重復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就高不就低,補貼資金應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政府對參保居民按人均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40元,市區市級財政補助20元。在此基礎上,對低保對象中的學生和殘疾兒童,或殘疾年限在 2 年以上的,中央和省級財政增加補助 5 元,市區財政增加補助 10 元;對其他低保對象、2周歲以上殘疾人、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低收入困難家庭,中央和省級財政增加補助30元,市級財政對市區增加補助80元。市區城鎮居民財政補助部分采取市、區兩級補助,由市、區各承擔50%。縣區人均可用財力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市財政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壹定補助。縣區應根據自身財力,自行確定補助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補助範圍和補助金額。四是保險費和醫療保險待遇(8)保險費。我市每年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時間統壹確定為每年9月至當年11月30日前結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日。根據少年兒童入學、畢業時間,確定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托幼機構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參保人員壹次性繳納壹年的醫療保險費,相應享受壹年的醫療保險待遇。在校學生和托兒所兒童在學校和托兒所參保,其他人員在規定的繳費期內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庭繳費給予補貼。國家制定了個人繳費和單位補貼的稅收優惠政策。參保居民應連續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時足額繳納下壹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從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個月內補繳欠費的,從補繳欠費次月起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仍不補繳的,視為自動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再次參保的,按新參保人員對待。再次參保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並有壹定的參保等待期,等待期由各統籌地區確定。(九)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參保居民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的報銷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出臺前,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執行,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為:壹級醫院 300 元,二級醫院 500 元,三級醫院 800 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 4 萬元。其他統籌地區可根據基金支付能力和當地醫療消費水平自行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標準可適當降低。參保在校學生、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和惡性腫瘤的少年兒童,市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其他統籌地區可參照執行。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按規定比例負擔,報銷比例可控制在50%-70%,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參保居民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確定。V.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 (10)基金管理與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參保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政府財政部門補助的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各種稅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實行單獨建賬、收支兩條線。每年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3%建立風險調節基金,用於調整和彌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風險損失。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各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防範和轉移機制,確保基金安全。各級財政用於補助居民參保的資金,要根據居民實際參保情況,及時撥付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部門和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各統籌地區確定的繳費金額、財政補助金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不能適應需要時,經統籌地區政府批準,可作適當調整。(十壹)醫療服務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建設,改善醫療服務環境,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提供方便、價廉、快捷的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按照協議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對醫療保險工作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嚴重違反規定的,取消定點資格。根據城鎮居民就醫特點,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加強醫療費用支出管理,探索建立醫療服務管理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定額管理等結算方式,建立合理、安全的費用結算流程,減少程序,方便患者。(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各統籌地區要根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增加必要的機構、編制和人員,充分發揮現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作用,可采取政府出資聘用、購買服務、利用公益性崗位指標再就業等形式,充實管理服務隊伍。同級財政要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要發展和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進行。(十三)完善其他各項醫療保險制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壹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安排,制定可行措施,在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妥善處理過去遺留的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形式就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壹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壹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協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健全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逐步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適當提高醫保基金支付比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推行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和查詢制度、銷售人員責任制度,購進藥品要上網核查銷售人員資質。建立藥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誠信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完善醫療機構藥械質量監管辦法,落實藥械購銷發票和清單管理措施。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審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總結評估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向統籌地區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十五)明確職責,加強部門協調。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壹項涉及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壹部署,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統籌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業務經辦;人事編制部門負責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機構、編制、人員等問題;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中政府補助部分的征繳和撥付,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開展問題。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政府補助部分的籌集和撥付,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解決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證、卡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優惠政策,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和在園幼兒的參保登記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在園幼兒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和相關基礎數據的提供;民政、殘聯部門要做好特困人群的統計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配合基層社區管理組織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低保、殘疾人的身份認定、登記和年審工作。發改、藥監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環境,確保這項工作順利推進。(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力度。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組織的作用,制作各種便攜、簡易的宣傳掛圖、宣傳冊、宣傳單等,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員發放到每個居民家中;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公益宣傳,開設專題專欄,以多種形式開展廣泛持久的宣傳,切實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家喻戶曉。要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十八)確保政策待遇合理銜接。各統籌地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盡快做好政策調整和待遇銜接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排查各類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七)附則 (十九)因重大疫情、災情和突發事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研究解決。(二十)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二十壹)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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