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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

各級政府要有計劃地發展標準化事業,應將標準化工作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準化事業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第三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的標準化工作,並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市(地)、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實施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受理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五)指導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事宜;

(六)組織標準化的宣傳、教育、培訓;

(七)承擔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四條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門、本系統的標準化工作,並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市(地)、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系統的標準化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

(二)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並按計劃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受理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四)組織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的宣傳、教育、培訓。第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設置標準化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統壹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

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實施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檢查。

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納入企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第六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壹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藥品、獸藥、農(林)藥的品種、規格、質量、檢驗、包裝、貯存、運輸和使用方法及生產、儲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食品生產、儲運和使用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四)大氣和水環境質量要求,環境保護中各項汙染物的排放和環境質量要求;

(五)地方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能源監測、檢驗、計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額,耗能設備的經濟運行等節能技術要求以及節能產品的評價確認方法等要求;

(六)農、林、牧、漁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儲運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的要求;

(七)企業生產過程(含工程建設)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定額等要求;

(八)地方信息管理和信息傳遞中的術語、符號、代號、格式等技術要求;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本省強制性地方標準代號為“DB33/”;本省推薦性地方標準代號為“DB33/T”。第七條 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制計劃,組織制訂、審批、編號和發布;藥品、獸藥、農(林)藥、飼料、農作物種子、種畜禽、動物衛生、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的地方標準,分別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審批,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號、發布;農業標準規範由縣級以上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制定後,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備案。第八條 地方標準應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標準草案的審查工作。未組成專業標準化委員會的,應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組織生產、使用、科研、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草擬標準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第九條 地方標準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壹般不超過五年。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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