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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五個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侵犯他人姓名權案。

案例1

2000年至2001期間,原告程序受某市招生辦派遣到某下屬區招生辦協助中等、技工學校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人李華以“程序”的名義向省招生辦寫了壹封檢舉信,稱考生張健“在參加入學考試時是冒名頂替的”。

信中他說,“我是市招生辦的幹部,現在協助某區招生辦今年招收中專、技校學生。我有責任和義務反映這件事。本著對國家、對學校、對張健本人負責的精神,我懇請省招生辦領導對此事進行調查。”收到信後,省招生辦就此事進行了認真的調查核實,並進行了試卷筆跡鑒定。

8月28日,省招生辦回復“程序”,稱“張健本人參加考試,不存在冒名頂替的情況”。收到信後,程序感到不解,向市招生辦及相關部門反映了此事,要求調查真相。

2001年3月,經鑒定,檢舉信系被告人李華所寫。在長達7個月的調查鑒定過程中,由於精神緊張,程序受到了壹定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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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趕上男朋友也就是林所在單位的分房,姜因未到法定婚齡,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是,他謊稱身份證丟了,以買進口藥需要居民身份證為借口向張某借。

隨後,姜到其單位以張某的名義開具結婚登記介紹信,並帶走張某所在單位的正式戶口本,到民政局與林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姜的造假行為後來被張發現。張某認為姜某的假冒行為侵犯了其姓名權,因而受到了強烈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故要求姜某賠償損失5000元並賠禮道歉。

案例3

原告A是壹家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在A沒有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董事B直接在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偽造了A的簽名,使得A成為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甲認為乙的行為屬於甲公司的職務行為,故甲公司未經其同意盜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權,請求法院確認上述盜用姓名的侵權事實,並要求被告公司撤銷相關工商登記,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案例3

第3562067號“易連諫易建聯”(即爭議商標)商標於2003年5月由案外人明樂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並於2005年9月核準註冊。其獨占使用期限為2065 438+2005年9月,批準使用的產品為服裝、柔道服、足球鞋等25種。

2009年5月,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轉讓給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建聯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聯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爭議商標。

在評審期間,易建聯提交了壹份新浪的打印件。易建聯從1999開始從事籃球訓練,2002年入選廣東隊,同年入選國青隊。2002年獲得亞洲青年籃球錦標賽冠軍,2003年獲得全國男子籃球甲級聯賽亞軍..

該網頁於2006年3月印刷。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易連諫易建聯”商標爭議作出第3562067號裁定,認定易建聯是我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前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

易建聯公司未經易建聯授權,申請註冊同名商標,侵犯了易建聯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裁定:撤銷爭議商標。易建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4

幾年前,高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壹份拍賣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保證自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現有房屋實測面積與拍賣房屋預測面積發生變化的,按照實測面積繳納相關稅費。

高先生入住後不久,房地產公司通知他繳納辦理房產證所需的契稅、過戶費、印花稅,高先生支付了所有費用,並將私章交給了房地產公司。因高先生購買的拍賣房屋實測面積大於預測面積,需按實測面積重新簽訂《北京市國內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產權證。

房地產公司當著高先生的面填寫了三份內容相同的《北京市國內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在乙方簽名處填寫了高先生的名字,並加蓋了高先生的個人印章。

半年後,房產公司將產權證、新合同和高先生的個人印章交給高先生,並向他說明新合同是為了辦房產證而簽訂的,雙方仍使用舊的拍賣買賣合同。

後高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稱對新合同的簽訂並不知情,該合同中減少了很多有利條款。房地產公司為了自己的方便,冒用他的名義侵犯他的利益,要求房地產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訴訟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為其利益使用高先生的姓名,且我公司與高先生的實際合同仍為舊合同,未對高先生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不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害。

案例5

2005年6月,被告人王與李準備登記結婚。因為李家搬遷,戶口丟失,無法登記結婚。王找到姐夫姑姑家的親戚(也就是原告家),說未婚妻的戶口丟了,不能登記結婚。他想用方的戶口本和有李照片的身份證登記結婚。

當時,方在外打工,只有父母在家。他父母想借他女兒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就行了,不會有問題。他們同意把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借給王。2005年6月24日,王與李登記結婚,結婚證上有方的名字。

後方壹名工人回家得知此事。他找到王和李,讓他們用真實姓名登記結婚。2005年9月5日,王與李到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並於2005年9月8日以真實姓名重新登記結婚。方的戶口本上留下了“離異”二字,導致男友誤會她有“婚史”,無奈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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