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口冷鏈食品的流通、銷售等環節發現核酸檢測陽性物品後,對相關物品臨時封存、消毒處理,對工作區域進行消毒處理,接觸陽性物品及其同批次物品的從業人員管控措施為連續兩次核酸檢測(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其中接觸頻次較高的從業人員采取7天居家健康監測,並在第1、4、7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
壹、風險區來(返)西雙版納州人員健康管理措施
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國內有本土疫情地區的高、中、低風險區人員來(返)西雙版納州前必須主動向目的地社區、居(村)委會報備,並配合做好相關防控措施。
1.對7日內有高風險區旅居史的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並在第1、2、3、5、7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
2.對7日內有中風險區旅居史的人員,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並在第1、4、7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
3.對7日內有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低風險地區旅居史人員,3天內完成2次核酸檢測,做好健康監測。
二、離開西雙版納州人員疫情防控措施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雲南省陸地邊境口岸城市範圍的公告》,西雙版納州三縣(市)均屬於陸地邊境口岸城市,將繼續執行邊境口岸城市疫情防控規定,離開西雙版納州需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三、邊境地區疫情防控措施
1.對入境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管理措施。如不具備居家健康監測條件,繼續實行3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2.邊境地區繼續嚴格落實既定常態化核酸篩查等措施。進出縣(市)嚴管區、疫情防控緩沖區和抵邊鄉鎮、農場的人員,按各縣(市)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