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標簽瑕疵但不屬於食品安全問題如何處理

標簽瑕疵但不屬於食品安全問題如何處理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被認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1款的但書,是在該條第1款違法行為適用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基礎上,又再次根據標簽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適用更輕的行政處罰,以進壹步體現過罰相當原則。此項內容是法律修訂過程中新增的。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瑕疵”的認定,需要執法者在系統學習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綜合考量。

1.兩個基本前提

根據法律精神,食品標簽內容不符合法律相關要求,只有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並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方可認定屬於“瑕疵”,可以依據“但書”條款處罰。兩個基本前提缺壹不可。這兩個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內容的真實性。

如果標簽標註的內容存在虛假情形,包括名稱、成分、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存在真實性問題,不能被認為屬於“瑕疵”,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和第125條第1款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1.2標準的符合性。

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壹是標簽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標簽形式方面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所謂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示的所有內容必須做到項目齊全,標註方式合規。二是具體內容的符合性。比如標簽標示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論。

1.3是否違反禁止性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規定,有不少“禁止性條款”。在食品標簽中,如果存在違反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內容,不應作為“瑕疵”處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若食品標簽文字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標簽內容模糊、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等內容無法辨識,均不應視為“瑕疵”。

1.4誤導消費的幾個特征。

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誤導。

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實行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標簽上出現功能性誤導的品種。對此類產品,必須嚴格審核標簽內容的合規性。凡存在誇大保健功能、醫學用途及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等內容的,均不屬“瑕疵”範疇。

1.4.2概念性誤導。

不少食品標簽存在“概念性”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比如,在產品標簽上標示“純綠色”、“無汙染”、“不含如何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榮獲××大獎”之類。食品標簽中只要發現上述內容,不但涉嫌內容虛假,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此類情形顯然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1.4.3價格性誤導。

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甩賣價”、“最低價”、“特價優惠”以及“買壹贈×”等進行價格誤導的,同樣不能作為“瑕疵”處理。況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和違規。

2.舉例說明“瑕疵”的認定

2.1有職業打假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食品營養成分有問題。稱其購買的某品牌“糕點”,其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示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對銷售商提出索賠的同時,要求監管機關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並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經對被投訴產品標簽仔細核查,發現標簽內容除了千焦單位大小寫與“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存在不壹致外,其它均符合規定要求,標示的“KJ”是在中文“千焦”後的掛號內。依據規定,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我們認為,上述標簽內容符合“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前提,應屬於“瑕疵”範疇。

2.2有職業打假人向食品監管機關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幹”標簽標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誤。依據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脂肪含量的“0”界限值為0.5克。盡管桂圓(幹品)每100克的脂肪含量確為0.2克,但因其在“0”界限值之下,因此,應標註脂肪含量為“0”。

經核查,被投訴產品確實存在上述問題,但其標簽“營養成分表”中也同時在“營養素參考值”欄下標示脂肪為“0%”,說明企業對“0”界限值還是有概念的。作為壹般農產品的粗加工品,如此標示應該不至於誤導消費者,也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對此問題,似可認定為“瑕疵”。

2.3某品牌白酒被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者稱:其標簽上標示的成分含有“茵陳”。茵陳不在原衛生部頒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屬於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投訴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提出了包括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等壹系列訴求。

經對相關產品進行溯源核查,發現被舉報企業的產品中添加茵陳已經“歷史悠久”,相關產品也曾經獲原衛生部批復同意。更重要的是,盡管茵陳未出現在國家有關藥食同源名單中,但確是貨真價實的藥食同源品種。在我國的很多地區,均有將茵陳與米粉加工成糕團食用的習俗。在春夏之交,許多的糕點商店均有“蒿團”(即新鮮茵陳加入米粉制成)出售,百姓視為美食。如此傳統食品,難道會因為未上某個名單而取締麽?

其實,類似茵陳的“藥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衛生部名單中收載的品種卻很少。筆者以為,相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對“藥食同源”名單予以擴充,同時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壹些地區存在傳統食用習慣的物品,將其納入名單之中。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應對此有更多限制。

2.4筆誤壹般應視為“瑕疵”。對食品標簽上出現的筆誤(錯別字),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至於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監管部門在結合標簽其它內容進行綜合評判後,壹般應視為“瑕疵”。

3.“瑕疵”的法律責任

食品標簽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是對食品標簽“瑕疵”違法者的首次處罰。對於食品生產者,應要求其今後的產品不在存在已被發現的“瑕疵”。對於食品經營者,應要求其後經營(進貨)的產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於說,在“責令改正”之前生產經營的存在標簽“瑕疵”的食品,鑒於其並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可允許其銷售完畢。

對拒不改正食品標簽“瑕疵”的生產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壹不設下限的處罰條款,說明對食品標簽“瑕疵”問題不應過於苛責,應該有壹定的寬容性。

當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屢出“瑕疵”,相關監管部門也可以在綜合評判相關違法情節過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為“瑕疵”認定。

  • 上一篇:腦出血膠囊的主要功能是什麽?
  • 下一篇:肺結核病人在疫情期間如何就醫 疫情期間肺結核病人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