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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壹、受理範圍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西雙版納州藥品零售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變更和登記事項的變更。

(1)許可事項的變更: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2)登記事項的變更: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如企業名稱的變更;

二、審批條件

(壹)符合以下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2)《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6號);

(3)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二)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營業執照》核準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

(三)企業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四)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五)變更事項為: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只需提供相關材料。

變更註冊地址、經營範圍的,還需進行現場核查。

三、受理地點和辦事窗口

受理地點:猛臘縣新城便民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

辦事窗口:實體政務大廳C廳C13、C14、C15、C16號窗口。

辦理時間:星期壹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

四、申請材料

基礎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

(壹)經營方式變更:

1.總公司《營業執照》及《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二)註冊地址變更:

1.擬變更註冊地址(經營場所)位置圖、功能布局平面圖;

2.擬變更註冊地址(經營場所)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稅務機關加具意見的《變更稅務登記表》和《註銷稅務登記表》(跨縣級行政區域遷移的情形)。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1.擬變更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屬非法人的藥品零售企業提交上級部門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2.擬變更法定代表人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3.銀行部門蓋章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法人企業)。

(四)企業負責人變更

1.擬變更企業負責人上級主管部門(非法人分支機構)或變更企業(非法人企業)任命文件;

2.擬變更企業負責人個人簡歷、身份證、健康證、學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的《勞動合同》。

(五)質量負責人變更

1.擬變更質量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用證書;

2.擬變更質量負責人個人簡歷(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技術職稱、職務、任職時間)、有關證書(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或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的《勞動合同》及聘用前就業單位加蓋印章的離職證明或推薦信;五險壹金證明材料。

(六)經營範圍變更

1.與所變更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藥學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以及簡歷。

2.與所變更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機構、管理、人員、設施設備等情況的文書。

3.與所變更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清單;重要設備需提供購買憑證。

4.總公司《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

紙質申報資料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並加蓋企業印章,整套資料按目錄順序裝訂成冊,頁碼標在右下,依次報送初審和辦理窗口。

電子版按本監管平臺流程申報。

五、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六、審批收費

七、審批結果及送達方式

審批結果:《藥品經營許可證》

送達方式:直接領取

領取窗口:實體政務大廳C廳C13、C14、C15、C16號窗口

八、咨詢及監督渠道

咨詢電話:8134889

監督電話:812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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