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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文件全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迅速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較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蔓延,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況,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對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播。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國內重大動物疫情。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防、應急處理等相關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並根據不同類型的動物疫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動物疫病種類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和實施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

第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組成及成員單位分工;

(2)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3)動物疫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及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動物疫情疫源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五)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撲滅所需資金來源,物資、技術的儲備和調度;

(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設施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十壹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處理所必需的疫苗、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和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建設並保證正常運轉,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可以組建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控制和撲滅疫情的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人員、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必要時,可組織動員社會具有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法協助執行任務。

應急預備隊應當定期進行技術訓練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重大動物疫病防範意識。

第三章 監測、報告和公布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六條

動物檢疫、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斷、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種類、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三)疫情流行情況和疫源追蹤情況;

(四)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報告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重大動物疫情。

第二十壹條

重大動物疫病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集,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集。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擴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發生可能感染人群的重大動物疫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易感染人群進行監測,並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重大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指揮部,統壹領導和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封鎖疫區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範圍,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種類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劃定,具體劃定標準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確定的疫情級別,采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疫點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撲殺、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動物及其產品;

(二)對病死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汙染的飼料、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對被汙染的物品、用具和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條

對疫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進出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進出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消毒;

(二)撲殺、銷毀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產品,圈養或者指定場所的其他易染疫動物,限制服務動物在疫區內服務;

(三)對易感染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必要時對易感染動物予以撲殺;

(四)關閉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汙水以及其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和場所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壹條

對受威脅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

(二)根據需要對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立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等控制、撲滅措施,由有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實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對因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確有損失的,給予合理補償。緊急免疫和補償所需費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擔。

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有權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有關設施、設備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並加強疫情監測、加強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對撲殺、銷毀染疫動物、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染疫動物以及組織實施檢測、檢驗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

第三十六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緊急調度和運輸工作、應急資金安排、疫區群眾救助、人間疫情防控、肉食品供應、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等等。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有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采取必要的衛生防護和技術指導等措施。

第四十條

疫區內最後壹頭(只)發病動物及其畜群處理完畢後,經過壹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經徹底消毒,並經上壹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後,由原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準機關撤銷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第四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履行疫情報告義務,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2)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未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造成動物疫情擴散的;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的;

(3)未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未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和撲滅措施的;

(四)未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封鎖疫區的建議的;

(五)對動物撲殺、銷毀無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未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給養殖業安全生產和公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執行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的措施,或者不配合、阻撓、拒絕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阻撓重大動物疫情報告,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未對疫點采取預防、控制和撲滅措施的、疫區、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和撲滅措施,或者不配合、阻撓、拒絕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疫情調查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依法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經費,侵占、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監測,或者發現動物發生群體性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原,或者在分離重大動物疫病病原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哄擡物價,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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