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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壹男子網上出售4元舊書被罰28萬元,如何從法律的角度解讀此事?

近日,網上流傳壹份,廈門集美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當事人楊某,沒有取得出版經營許可證,在孔夫子二手書網(北京古城堡圖書有限公司)開辦“逛逛網店”,從2017年10月1日到2021年1月30日銷售出版物經營額40499.60元,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擬處以非法經營額7倍罰款計283497.20元”。

大家印象中,網上買賣舊書是很平常的活動。孔夫子網更是舊書的集結地,可以淘到心儀的舊書,或賣掉自己不想用的舊書。孔網上有很多舊書店,店主有的是公司、有的是個人。這些舊書買賣,如果是偶爾為之,沒有啥關系,但以此為業的“經營活動”的,則須有經營資質,否則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經營數額大的(壹般5萬以上),還會入罪即涉嫌非法經營罪。

關於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3條:“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第15條“單位、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第61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據:

法釋〔1998〕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解釋又規定,個人的追訴標準是:(壹)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三)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的追訴標準:(壹)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三)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由上可知,對於非法經營出版物的司法解釋是1998年制定的,之後數額也沒有調整。當時的入罪的5萬元,與現在的5萬元,因物價上漲,不可同日而語,但在未修訂前,還是要執行該標準。這樣入罪門檻很低了。上述廈門案件的涉案金額是4萬多,就差點入罪。已經有壹些“耽美作品”的作者、發行者,因之被重判的案例。建議對該司法解釋的數額及時予以修訂,以與其他犯罪的數額標準保持平衡。對於普通文學愛好者來說,自己制作少量電子書,可以作為贈與閱讀作品,但不得對外銷售,否則也有被處罰或入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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