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在處罰決定中未繳納罰款可能導致以下後果:
1.罰款數額將不斷增加: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未繳納罰款的,罰款數額可不斷增加,直至當事人繳納為止;
2.對個人信用記錄的影響:由於處罰決定屬於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未按決定要求繳納罰款,其個人信用記錄可能會受到影響;
3.被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拒絕或者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采取查封財產、限制消費、申請強制執行等強制措施。
4.可能導致其他法律後果: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的,可能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比如拒不執行罰款。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留置送達。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留置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