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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罰沒財物處置管理辦法

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流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算法》、《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罰沒財物的移交、保管、處置、收入收繳、預算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判決、裁定、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 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條 罰沒財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執法決定與保管分離、處置崗位與處置崗位分離、罰沒收入與財政保障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央各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指導本系統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房等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並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履行罰沒財物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章 移交與保管

第六條 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可以設立政府公物倉,對罰沒財物實行集中管理。未設置政府倉庫的,由執法部門管理罰沒物資。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益性倉庫按照安全、高效、便民、節約的原則,使用下列罰沒物品倉庫儲存保管罰沒物品:

(壹)執法機關罰沒物品儲存倉庫;

(二)政府公益性倉庫;

(三)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的社會倉庫。

第七條 設立政府倉庫的地區,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扣押決定書、法院判決書、沒收物品判決書或者公告期滿後,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將沒收物品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移交政府倉庫,並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品保管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和單據管理,具體包括:

(壹)建立臺賬制度,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登記、造冊、清晰、準確,全面反映罰沒物品的主要屬性和特征,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的全過程。

(二)建立分類制度,對不同類型的罰沒物品,應當分類存放。對文物、工藝品、貴重金屬、首飾等貴重罰沒物品,應當交倉庫保管,入庫、出庫全過程錄音錄像,並做好封存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人員責任,確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盤點制度,做到帳物相符,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罰沒物品管理情況。

第十條 罰沒倉庫應當按照執法機關或者政府倉庫管理職責批準的書面文件或者憑證辦理出庫手續,並在登記的出庫清單上,列明經辦人和發貨人***同簽字確認,保證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出庫的罰沒物品壹致。

被沒收倉庫無正當理由的,不得阻止沒收貨物按規定和程序出庫。

第十壹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來源去向明確、管理全過程可控、完全受監督的管理信息系統。

執法部門、政府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應逐步與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等平臺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 享。

第三章 罰沒財物的處置

第十二條 罰沒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第十三條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對罰沒財物的處置、收入收繳等進行監督,建立處置審批和備案制度。

財政部監察局對轄區內中央預算單位罰沒財物處置、收入收繳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易損壞、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物品不宜長期保管,長期不使用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降低的車輛、船舶、電子產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確定沒收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並經執法機關確?或者申請,並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後,仍無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按照現金管理的情形先行處置。

第十五條 沒收物品處置前出現破損、臟汙等情況的,有利於加快案件處置進度,且清理、修復費用低於變賣所得的,可以進行適當清理、修復。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變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拍賣活動可以采取現場拍賣方式,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通過互聯網和公共**** 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

(二)公開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人進行,拍賣人可以從搖珠資格範圍內選擇,必要時可以選擇多個拍賣人進行聯合拍賣。

(三)罰沒物資屬於國家有強制性安全標準或者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托符合有關規定資質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四)根據需要,可以采取 "壹事壹拍 "等方式對罰沒物資進行拍賣。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壹般應當由拍賣標的確定底價。底價的確定壹般參照價格評估機構或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或通過網絡詢價確定。

(五)公開拍賣出現流拍的,重新拍賣的底價不得低於前次拍賣底價的80%。發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由執法機關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確定,通過網絡平臺采取無底價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十七條 屬於國家專賣物品和其他限制流通罰沒物品的,應當交由管理單位統壹銷售,或者銷售給規定可以接受該物品的單位。

第十八條 下列罰沒物資,應當移交有關部門:

(壹)罰沒文物,應當移交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經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授權,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專門發包接收文物。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毒品、黃賭毒、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應當移交同級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公安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三)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交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機構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處置,或者經主管部門同意,交由有關科研機構進行科學研究。

(四)其他沒收物品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罰沒物品難以變賣或者變賣超過成本收入,又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部門應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交給有關公益事業單位用於公益事業;沒有捐贈又可以繼續使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統壹管理。

第二十條 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及其原料,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社會危害性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物品,由執法部門予以銷毀。

難以變賣且無經濟價值或其他價值的,可由執法機關銷毀,由政府公物倉保管。

屬於經無害化或者合法化處理後予以銷毀的物品,喪失原有功能仍有經濟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政府公共財產倉庫作為廢品變賣。

第二十壹條 已列入沒收倉庫儲存的物品,依法應當返還的,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辦理返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登記所有權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罰沒財物的產權,在變賣前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扣押決定、法院裁定、判決變更所有權,變更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置。

權屬變更後的所有權主體可以是接管執法機關、政府財產倉庫、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但不改變沒收財產的性質,接受單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條對不能直接適用本規定處置的罰沒財物,執法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後,提出處置方案,報上壹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沒收入

第二十四條 罰沒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壹般公共**** 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將罰款收繳分離。

第二十六條 中央與省級之間的罰沒收入劃分權限,省級政府之間的罰沒收入劃分,按照現行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外,罰沒收入應當按照執法部門的財政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壹)海關、公安、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緝私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海關(緝私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郵政局、通信管理局、氣象局、應急管理部所屬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部門取得的中央級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省級以下單位取得的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國庫,50%上繳地方國庫。

(三)國家煙草專賣局將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地方反壟斷部門聯合辦理或委托地方查辦的重大案件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監察機關沒收、追繳的違法所得,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地方國庫。

(七)中央政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財政部交辦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八條 罰沒物資處置收入,可以從罰沒物資處置直接費用中扣除,作為罰沒收入的結余;政府預算已安排用於罰沒物資處置的專項資金,不得從罰沒物資處置直接費用中扣除。

前款所稱處置罰沒物資的直接支出,包括質量鑒定、評估和必要的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 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執法機關取得的罰沒收入,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和上繳財政部外,應當在取得之日起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執法機關應當在收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國庫;

(三)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罰沒物品所得的變價款,由委托人自收到款項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第三十條 政府預算收入中的罰沒收入預算為預測性指標,不作為收入任務指標下達。執法部門辦案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保證,執法部門預算安排不得與本單位任何年度罰沒收入掛鉤。

第三十壹條 依法返還多繳、錯繳和其他罰沒收入的,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執法機關管理罰沒財物,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票據的規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對檢舉、揭發各類違法案件的人員,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款項不得從案件罰沒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執法機關、政府公共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財物的管理、處置工作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

第三十五條 執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國家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的,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有關單位、個人向執法機關上繳或者無主財物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黨內法規和違紀所得登記上繳的禮品、禮金等財物的;黨政機關收取采購、人事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黨政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對履行賠償義務的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職員、其他人員的賠償金;黨政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對履行賠償義務的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職員、其他人員的賠償金。(二)黨政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的賠償金,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黨內法規收繳違紀所得以及按照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並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上繳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罰沒財物,尚未處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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