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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互聯網藥品經營進行有效監管

互聯網藥品經營發展階段

壹是明確禁止網售藥品階段。1999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其中第14條明確規定:處方藥、非處方藥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二是試點階段。2000年6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北京、上海、廣東和福建四地為網上銷售非處方藥試點進行探索。

三是部分放開階段。2004年7月,國家食藥總局出臺《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9號令),規定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於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前置審批的程序、要求及監管措施。2005年9月,《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發布,條件性地允許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連鎖藥店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規定藥品只能由網上藥店自行配送,同時嚴禁向個人銷售處方藥,並嚴禁醫療機構上網銷售藥品。

若意見稿最終通過並施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9號)、《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將同時廢止。

互聯網藥品監管建議

(壹)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通過立法對互聯網藥品經營主體提出更高藥事服務標準,對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無證經營、發布違法藥品信息以及經營假劣藥品的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

(二)加大互聯網藥品監管力度

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嚴格審核網上藥店和平臺經營者資質,規範銷售行為,包括經營品種、信息發布、藥事服務、物流配送、投訴舉報、質量回溯等。

(三)從政府監管轉向社會***治

規範互聯網藥品市場,政府集中精力做好監督執法,行業協會則可承接政府標準制定、認證認可等職能,引導企業自律。使得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良性互動,使其從政府單壹監管向社會多元***治轉變。

(四)加強平臺建設

通過平臺建設達到監管和化解網絡購藥風險的目的。壹是為消費者建立統壹權威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搜索平臺。二是合理規劃藥品流通市場,試點建立不同模式的大型互聯網藥品經營平臺。三是監管部門利用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監測平臺,在全國範圍開展風險監測,防範並化解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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