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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敏藥物 德國阿羅格(100分)

阿羅格,蟎過敏原註射液。4.5毫升/瓶×4小瓶。用於特異性免疫治療的天然過敏原長效制劑。

初始治療劑分為濃度0級、濃度1級、濃度2級、濃度3級4種,每種濃度為4.5ml/瓶。維持治療劑濃度為 3 級。

用法與用量:在無菌條件下,由醫生用短套管針頭在上臂伸側肘上壹手掌寬處皮下緩慢深部註射。輕微提拉皮膚褶皺有助於將針頭插入皮下深處。註射後壓迫註射部位 5 分鐘。下壹次註射在另壹只手臂上。

治療費用:免費。詳情如下。

全國各大醫院使用的阿羅格公司產品 "過敏原註射液 "涉嫌非法銷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只批準該藥在我國進行臨床試驗,按規定該藥的臨床試驗應由醫院免費提供並向實驗者支付壹定的費用;但該藥卻在全國各地大肆銷售,不但沒有向實驗者支付費用。但該藥在全國各地廣泛銷售,不僅沒有向實驗者支付費用,反而向實驗者收取了高額的藥費。

初始治療:

a,對於季節性過敏原(如花粉),必須在季節到來之前開始治療,即在預計的花粉季節到來之前的6月左右開始治療,並在花粉飄散開始之前的2周左右結束治療(註意榛樹和赤楊等早春樹木的花粉飄散時間在1月甚至更早)。

b,對於非季節性過敏原(如蟎蟲),應在癥狀盡可能輕微時開始治療。

初始治療從最低濃度(1 級)的最小劑量開始(也可從 0 級開始)。對於兒童和高度過敏的患者,從 0 級開始(相當於 1 級濃度的 1/10)。劑量遞增期間的註射間隔不應少於 7 天,也不應超過 14 天。

出於安全考慮,如果初始治療中斷 2-4 周,繼續治療的註射劑量不得超過先前劑量的壹半;如果初始治療中斷超過 4 周,則必須以最低劑量、最低濃度(1 級或 0 級)重新開始治療。

絕對最大劑量為 1.0 毫升 3 級濃度,但最大劑量因人而異。每個患者達到最大劑量後,註射間隔可逐漸延長至 4-6 周,直至預計花粉季節開始前約 2 周。

維持治療:

1.對於季節性過敏原(如花粉),從以下兩種維持治療方法中選擇壹種:

方法 1:鑒於過敏原的自然侵襲,在花粉飄散季節停止治療。秋末重新開始。

1) 以初始治療濃度(0)、1、2 和 3 重新開始。這種方法對高度過敏的患者有益。根據診斷後病史確定過敏原成分。

② 以最後壹次劑量的 5%重新開始。每 14 天左右將劑量加倍,直至達到個人最大劑量。此時,使用 3 級濃度進行維持治療。這種治療方法只適用於在上壹個花期已達到並能耐受 3 級濃度個人最大劑量的患者。

方法 2:也是在花期進行維持治療,每隔約 2 周註射已達到的最大劑量的 5-20%。隨後註射間隔逐漸延長至 4 周。在花期結束時,開始使用上述減少的劑量進行治療,然後每兩周將劑量增加 1 倍,直至達到個人最大劑量。隨後的註射間隔逐漸延長至 4-6 周。

2.對於非季節性過敏原(如塵蟎),註射間隔逐漸延長至約 4-6 周,達到個體最大劑量後,將此劑量作為加強劑量註射壹年。

a,使用新包裝的首次劑量不應超過上次劑量的 20%,然後將劑量增加到個人最大劑量。註射間隔時間取決於患者對上次劑量的敏感性和耐受性。

b,在維持治療期間,如果註射時間超過預定註射時間達2周,則繼續治療的劑量不得超過上次劑量的二分之壹;如果超過2周,則劑量不得超過上次劑量的5%;如果超過1年,則必須重新開始治療(見 "初始治療")。

以患者能耐受的最後壹次劑量為基礎,逐次增加劑量;如果患者不能耐受最後壹次劑量,則使用最後壹次劑量或減少劑量。

用藥可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①局部反應強烈:重復上次可耐受的劑量。

②輕度全身反應:將上次劑量減少 2-3 級。

③嚴重全身反應:按 1 級(或 0 級)濃度重新開始。

根據過敏反應的過程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繼續治療!

隨後,在維持治療期間,劑量可略有增加,但註射間隔時間保持不變。

總療程通常為 2-3 年;如果可能,可在癥狀明顯改善或消失後再治療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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