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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重癥(慢性)疾病的報銷比例

慢性病診療費用在壹個年度內壹個病種超過500元,二個病種超過700元在醫保範圍內,醫保基金按60%報銷,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在發生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部門按:0-4萬元以下報銷85%,4萬元-8萬元以下報銷90%。

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在發生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部門按:0-4萬元以下報銷85%,4萬元-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壹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

根據相關規定,凡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和區縣地方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都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在“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

大病醫療從保險形式來說,可分為兩種。壹種是社保的大病醫療,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年度內累計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另壹種是商業險大病醫療,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為特定保險人承保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需要註意的是這兩種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重大疾病的解釋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消費者在投保和使用時要加以選擇。

目前人們患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脂肪肝的人比比皆是,而且患病年齡越來越趨於低齡化。據報道,最年輕的高血壓患者僅有6歲!而且,原本屬於重大疾病的壹些病癥開始常見化。多家保險機構的大病醫療保險範圍也隨之進行了調整。

社保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報銷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需要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發票,分為普通門急診費用報銷和住院費用報銷,還有大額醫療統籌,有壹定的限額;而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是提前給付,即只要醫院確診患有保單中的大病,立即按合同約定全額賠付。

社保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只能給予較低的保障;而商業保險能夠根據保險人自己設定的保額進行賠付。

大病醫療保險不包括的範圍如下: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4.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5.因責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殺導致治療的;

7.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8.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法律依據

《省醫療保障局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實施工作的通知(武醫保[2019]75號)》

壹、乙類藥品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普通門診、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規定比例報銷。

二、按照省文件要求,國家談判藥品先行自付比例確定為20%。原有省級先行自付比例超過20%的,按20%執行;原有省級先行自付比例低於20%的,仍按原先行自付比例執行。參保人員使用談判藥品,按確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後,再按乙類藥品支付。原未設置先行自付比例的,按乙類藥品支付。

三、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未能成功續約藥品的參保患者,實行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醫保基金繼續按原有政策規定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需做好臨床用藥的替代銜接,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連續性。

四、對適於門診治療、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按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的現有政策執行。

五、談判藥品中的抗癌藥和罕見病用藥繼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責任醫師、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機制。

六、談判藥品中屬於專科用藥的,各定點醫療機構可按照專科用藥原則納入相應專科管理,規範用藥,合理施治。

七、對定點醫療機構合理使用談判藥中的抗癌藥費用實行單獨核算,合理使用其他談判藥品發生的合規費用將在年終清算時給予合理補償。各定點醫療機構應保障談判藥品的配備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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