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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內容是什麽

第壹條 為了制止市場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第三條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生產、提供、銷售國家禁止、限制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生產、提供、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提供、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四條 禁止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商品。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進口商品貨值金額2 O%以下的罰款。第五條 禁止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進行證券交易。違反前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 O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1 0萬元以上1 O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條從事中介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壹)捏造事實、隱瞞重要交易情況騙取委托或者騙取中介費;(二)采取脅迫、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中介服務;(四)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虛假申請文件,騙取批準文件、許可證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中介費用,並處1 O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 0萬元以上2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條 禁止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格式條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壹)虛構主體資格或者冒用他人名義;(二)虛構合同標的;(三)虛構銷售渠道或者以包銷、回收產品等為誘餌引誘他人簽訂合同;(四)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 (五)設定事實上不能賣現的合同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六)用虛假的財產、權利、保證人作擔保,簽訂擔保合同; .(七)在合同中設定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八)其他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格式條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 禁止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條 禁止出租、出借、買賣、偽造、變造進出口許 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 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禁止利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從事經營活動,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壹條 禁止制作、銷售、出租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危害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政治題材、重大社會事件,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社會不良影響。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禁止在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公***安全事件等緊急狀態時,囤積重要生產、生活物資等,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囤積的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 O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1 O萬元以上5 O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從事欺詐性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壹)以“打折”、“返券”、“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還本銷售"等名義進行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三)利用雇用他人等各種方式進行銷售誤導的;(四)在經營活動中利用消費儲值等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錢財的;(五)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從事欺詐性經營活動的。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並處1 0萬元以上5 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 O萬元以上2 0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禁止經營依法應當取得質量標誌而未取得質量標誌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l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 商品的包裝方式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的,不得銷售。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 禁止買賣和非法制作、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漕。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對於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其他市場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l O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還可以沒收專門用於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並可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本辦法規定的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市場違法行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安、文化、海關、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負責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第二十壹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市場違法行為,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壹)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與涉嫌市場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市場違法行為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涉嫌市場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以及其他資料;(五)查詢涉嫌市場違法行為的單位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六)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從事市場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七)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威脅公***安金、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市場違法行為場所;(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 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並及時送達當事人。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 O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 5日。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市場違法行為,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倉儲、運輸、保管等便利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威脅公***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市場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倉儲、運輸、保管等便利條件的,並處2萬元以上2 O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 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或者無法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市場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市場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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