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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的界限

l.違法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侵犯的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的是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對象包括所有產品。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數額犯,只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能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假藥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當按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由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壹般情況下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但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比較兩種犯罪量刑幅度的輕重,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同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按照規定從重處罰。生產、銷售假藥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同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尚未造成死亡或者其他對人體健康特別嚴重危害後果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也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假冒偽劣產品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給銷售主體帶來巨大的利潤,但同時也會導致其他主體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必須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因為司法機關有時並不能及時發現這種售假行為,所以其他群眾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現,也可以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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