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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抗原如何處罰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 "新十條 "頒布後,進壹步優化落實疫情防控措施,部分個人受利益驅使,利用微博朋友圈等渠道非法銷售新冠抗原檢測試劑盒。 山東省藥監局規定,個人銷售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處所售新冠抗原檢測試劑貨值金額30倍罰款!

2020年3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我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及防護用品監管要求和標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列為第三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並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以銷售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壹條規定,擅自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原料等物品;

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如果個人銷售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屬於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情形,且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國家標準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監管部門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省藥監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壹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如發現違法線索,

請及時撥打12315或12345熱線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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