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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領域的應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的代碼組成,表明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統壹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位、所在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條碼登記、編碼、設計、印刷、應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地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職責範圍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第五條 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積極采用國際通行的商品編碼和條碼識別系統,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產品生產、倉儲、配送、銷售等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第二章 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 第六條 出廠標識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書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集團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編碼中心備案後,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團公司開發、設計、安排生產的統壹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壹)食品、香煙;

(二)日用化學品;

(三)藥品、醫療器械;

(四)紡織制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制品;

(五)玩具;

(六)家用電器(家用電子電器)、電線電纜;

(七)汽車零部件及配件;

(八)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公告和公布的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預包裝產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生產前款規定的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未申請註冊銷售者識別代碼的,應當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壹年內申請註冊銷售者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第八條 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的,應當向編碼分支機構提出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書並提供復印件。第九條 代碼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通過初審的,申請人簽署意見後報代碼中心審批;未通過初審的,代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 批準申請人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代碼中心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系統成員資格。第十壹條 供應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 2 年。

系統成員應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持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到所在地編碼分中心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換證手續的,由編碼分中心報編碼中心批準,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編碼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也應當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四條 已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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