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周圍環境整潔,無汙染源;
(二)場地內地面平坦堅實,水源充足並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排水通暢,有密閉的垃圾和汙水儲存設施;
(三)城鄉集貿市場食品攤販應當相對集中,按照食品類別合理布局,具有與食品加工銷售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房間、亭、桌、櫃和防雨、防曬、防沙設施。
現場制售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衛生要求:
(壹)周圍環境整潔,無汙染源;
(二)場地內地面平坦堅實,水源充足並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排水通暢,有密閉的垃圾和汙水儲存設施;
(三)城鄉集貿市場食品攤販應當相對集中,按照食品類別合理布局,具有與食品加工銷售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房間、亭、桌、櫃和防雨、防曬、防沙設施。
現場制售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