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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行政救濟制度

中國古代有著豐富的福利救濟制度和實踐,構成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方面。我認為,中國古代國家管理或行政的壹個主要特征是“為民父母行政”。體現在社會福利上的國家與人民的關系,或者說政府與人民的關系,典型地體現了“行政為民父母”的特征。因此,有必要探討中國古代社會福利救濟制度的實踐,以進壹步揭示中國傳統政治哲學的精髓和精神。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福利救濟制度和實踐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在天災人禍後的特殊時期對民眾進行救濟,也就是今天救災減災的制度和行政;另壹方面,平時對人民中的寡、孤、老、病、殘成員進行福利救助,包括設立養老院收養老人,收養和幫助孤兒,設立藥房幫助人民治病,設立廣惠倉等專門的福利糧店,派遣使節向貧、弱、孤人員發放救濟品和慰問品等等。在本文中,我只想討論後者的制度實踐和行政活動。壹方面,“備災救災”的制度和管理將在以後的專門文章中討論。

壹、先秦時期的福利救濟制度

李周地宮的“保利”政策可能是中國最早的社會福利政策。“以六種方式保利扶民:扶幼、養老、扶貧、濟困、治病、富民。”這六項政策中,前兩項是關於國家扶助老人的,第三項是關於國家扶助孤寡老人的(這四項稱為“貧”),第四項是關於國家扶助窮人的,第五項是關於國家對殘疾人的寬大(免於強迫勞動),第六項是關於國家不苛求富民(不利用他們的資源)。這六條,除了最後壹條,在平時都是常規的社會福利救濟事務,是國家福利救濟行政的主要方面,今天依然如此。此外,“李周”還有“從村中征集以示對人民(勞累而不給者)的同情,從門外征集以供養孤兒”的制度。據說,曾經有壹位“遺產”官員負責保管和分配這筆社會福利儲蓄。

《禮記》中的記載也可能間接反映了周代的福利管理制度或做法。關於社會福利養老制度,周朝似乎做得很徹底。生活方面,“五十異食,六十夜肉,七十二餐,八十餐,九十餐,餐飲”;“六十不飽肉,七十不溫,八十不溫。”在義務服役和供養方面,“五十不從義務政治(征),六十不從服從。”.....八十,壹子不從政;九十,他們家不從政。”也就是說,政府發放糧、肉、布幫助老人,並免除其子孫為老人服務。周代也有關於贍養孤寡傷殘的規定。《禮記》說“病殘者不養,壹人不隨征”,“寡無父者孤,老無子者獨,老無妻者憐,老無夫者寡。這四件是百姓窮而無怨的四件事。"聾子、瘸子、瘸子、殘疾人和侏儒都用自己的餐具吃."是政府幫助殘疾人靠他們的器官謀生。《漢書·吃貨記》中說,周朝有“七十歲以上者養於校,十歲以下者亦好於校”的制度,這或許可以從《禮記》的上述記載中得到概括。這些記載有的可能是周的實際制度,有的可能只是漢人的理想,但卻實實在在地影響了後來朝代的社會福利制度。

關於春秋戰國時期福利行政的史料很少。《管子·入華》中的記載可能反映了管仲和時實行的社會福利管理制度。管仲實行所謂“九益教”:“壹、老,二、幼,三、孤,四、養,五、獨,六、問病,七、濟困,八、九。”每個國家都有專門的官員,如“照顧老人”、“照顧年輕人”、“照顧孤兒”、“照顧病人”、“照顧媒體”、“照顧病人”、“幫助窮人”,專門負責救濟事宜。其具體做法是:對於老人,“70歲以上,不簽;三月有肉飼料。八十余,二子無征,月有肉。”90歲以上就沒有家族標誌了。天天有酒有肉,死了上棺材。“主管老官員,要經常“勸子女吃好,問(老人)要什麽,喜歡什麽。“為幼者,助民養之,使民不倦領養子。”三個年輕人,沒有女人的標誌;四個年輕人,不要在家裏簽字;“第五個孩子小的時候,(官方)給他請保姆(保姆),由他倆餵飯,他可以制止。”給孤兒和沒有父母的孩子。“屬於它的鄉黨、知識分子、老朋友。養孤兒,就沒有征兆;養育兩個孤兒的人,次子無跡;養三個孤兒的,家裏沒牌子。多問壹個孤獨的人幾次,就知道他饑寒交迫,身體得勝。)而可憐之。”為病人,包括聾、盲、啞、跛、枯等。、“照顧病官,但吃穿,而後止。”對於鰥夫和寡婦,負責媒體的官員“把寡婦和鰥夫結合起來,給他們壹個農房和壹個家庭,然後做三年。”這是壹項政府婚介服務,旨在幫助喪偶者結婚成家。對於生病的人,“如果壹個人生病了,問他是不是生病了。”90天以上每天提問,80天以上每兩天提問,70天以上每三天提問。“這可能只針對學者。普通人待遇略低。”人們(病人)每五天問壹次問題。“病得特別嚴重的,“病得特別嚴重的,上報國君”。病官的職責就是永遠“走中問病。“此外,對於那些‘窮夫妻無處住’和‘窮客無食’的人,責令他們向政府報告‘聞者有賞,不聞者有罰’。這些做法,如果在當時真的成為壹種制度,可以說是世界上最早的完整的福利救濟制度。但即使不是這樣,它對後代的影響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漢代的福利救濟管理

漢代的福利管理制度比較完備。首先是通過栽培來扶植老人,獎勵小米、絲綢、金錢和酒,等等。這種活動既有教育示範的性質,也有老人福利救濟的性質。這壹點我之前有專門的文章討論過。其次是關於免稅服務和贍養老人的問題。“文帝拜年,九十而壹子不為,八十而二不為。”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武帝說:“八十年使民數二次,九十年退。”武文皇帝對“重復計算”或“重復計算不算什麽”的定義是指在80歲以上的老人之家免除兩個人的計稅(人頭稅)。軍人去世後,大概就是免除90多家敬老院看守軍人的服務。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137年)也寫道:“人九十余歲,已受刑罰。”(現在)是孫兒就要有個俊俏的妻妾養著的問題。“這可能是為了免除他的後代除駐軍之外的壹切雜務,從而養活他們。第三,關於孤兒寡母的救濟,漢朝的皇帝們幾乎每隔兩三年就要舉行壹次全國範圍的施舍衣食的活動,蔚然成風。僅《漢書》記載,自文帝稱帝以來,壹般的賑災活動就有30多次,都是全國性的。如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賜天下孤苦者絲綿,“賜帛十萬,以濟貧民。"武帝開國元年(公元前122年),他寫道,"我對不起我的丈夫,我的老人,我的寡婦,或者說我的衣食無著,我很同情。"他把他的崇拜者派到世界各地,向他們提問並贈送禮物。"這次給孤寡者每人兩帛三斤絮,並命“縣鄉給之,故不可多聚”,即送救濟品到戶,不煩百姓集中領取。宣帝節第三年(前67年),又頒給天下“高年寡孤貧”;成帝開國元年(前32年)。"金錢和絲綢對寡婦和鰥夫來說是不同的."第四,漢代開創了不斷清算制度,這是我國福利救濟史上的壹大創舉,對後世影響很大。這個我會具體討論,這篇文章暫且擱置。

三、南北朝時期的福利救濟制度

北朝的扶貧濟弱制度,可以北魏、北周為代表。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下令史靜百姓七十歲以上為太官,不得烹食,以死。”這大概是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終身享受“太官廚師”的肉賞。皇宮裏的廚房給京城所有七十多歲的老人做飯,說明當時混亂之後老人已經很少了。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下令建立“三長制”(鄰裏長、鄰裏長、黨魁)。除了管理鄰裏、鄰裏、黨等基層單位的秩序外,三位領導還負責福利工作:“孤老、病弱、貧困、不能自立的,三年壹飯。”重疊贍養大概就是輪流提供衣食,也可能是輪流照顧家裏的孤寡老人。為了更方便子孫照顧老人,“人都八十多歲了,還聽壹個兒子的話,不伺候了。”北周《李周》抄本也規定:“年滿八十歲者,不服;壹百年,家不侍奉;”棄病不養人,沒人會參軍。“在北周時期,他經常派遣特使到全國各地救濟或慰問老人。肖敏元年(557年),派大使守關;皇帝親自決定,他考察訪問的內容之壹是“寡居孤苦,無我部照顧,衣食豐足,賦稅役富,災荒興邦”,“應有好名聲”。他還命令信使隨時提供救濟。”如果壹個公民超過80歲,他將得到額外的禮物。“建德五年(576年),又派使臣‘討民同情’,福利救濟。”他的寡獨,實在可以哀嘆,給與救濟,確定周能養他,也是應該的。南朝時,對年老喪偶、年幼孤兒、六病不愈者,多予救濟。每次即位,改元,設店,遭災,都是這麽做的。宋武帝永初元年(420),“詔發孤寡不能自立者,谷中迎客。元嘉四年(427),京城生病,派使臣問藥。"如果死者沒有家人,給他壹口棺材。"大明元年(457年),孝武皇帝改登基為大赦,說:“給老人孤獨病,不壹樣。”有了首都的雨水,窮人得到了柴火和大米。他還給北京的瘟疫開了藥。齊永明十年(492),宣“孤老六病,谷中五迎人”;和興元年(501),賜寡婦孤寡不能自理者谷,迎娶五人。梁時,除了這種壹般性的救濟外,還在京城創辦了“孤園”。普通二年(521年),梁武帝上書“凡單身、年老、孤獨、年幼不能自救者(者),東道郡縣以鹽收養之,以衣食供養之,每周食足而死。”“我還在京城建立了壹個孤園,孤兒和年輕人可以回家,那裏的花並不稀少。如果妳的生命增加了歲月,妳應該更加註意烹飪。”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辦福利院,它的收養者可能只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當然,吳亮此舉是因為他信佛,想做好事。

第四,唐代的福利救濟制度

唐代的福利事業比較發達,但其福利行政制度的具體史料並未世代流傳。唐朝的福利行政除了沿襲前代的各種具體做法外,還有四點值得註意。這四點還是挺有創意的。

首先是對孤寡老人的定期贍養。《唐律》規定:“喪偶、孤寡、貧困、老弱病殘者,由至親收養。”如果妳沒有近親,妳應該向村子支付和平津貼。"

第二個是關於旅行者途中疾病的緩解。《唐令》規定:“人在路上患病,不能自救者,由地方法院出錢安置在村中,並加予醫療,究其原因。在痛苦之日,他將被轉移到原來的地方。”這壹規定是上壹代所沒有的。旅行者患病或受傷的,該地的訴訟承擔搶救和治療的責任,患病的旅行者在詢問了患病和受傷的原因後,應轉入下壹批次的訴訟。

第三,唐代養老制度進壹步完善。“男的七十五多,女的七十多,還有壹個男的是服務員。從事80多單(按有關法規)”,“每年80歲及以上患病者,為壹人服務;九十,二人;百歲,五人。”如果後代人數不足,“聽至親”“沒有至親,取丁白外”。丁白不是他的親屬,因此可以免除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時候就不再是壹般意義上的“服務員”,而是國家聘請的老年服務員。他們認為國家照顧老人是壹種徭役。

第四是薩達醫院的建立。佛教為了救濟貧病之人,總是在寺廟裏設立壹個病院,叫做病院。自武則天在長安執政以來,“設專識”講的就是國家設官管理。開元五年(717),宰相宋景認為,悲田是佛教內部事務,國家不應設官幹預,遂召來使臣,玄宗拒絕。開元二十二年(734年),玄宗甚至下令“京師乞丐由病院收養,官員在京師給其利潤”,於是病院主要成為官辦孤兒院,雖然仍由僧人經營,但經費由國家官貸利息提供。會昌年間,武宗下令滅佛後,由於僧尼“已盡返俗之力”,“悲田坊不為師領”(經營),使貧病救濟不告而別成為大問題。於是,會昌五年年底,丞相李德裕邀其,在兩城各州,“各掌活動(主持)”。他還要求改名為“楊冰坊”,並去掉佛教的原名“傷心田放”。為了使療養院有穩定的資金和食物來源,李德裕還根據貧困病人的數量,為每個車間請了五到十公頃的阿貝爾·塔馬塔。土地被用作接受者的粥。武宗聽從了他的建議,照著做了。這個時候的療養院已經和佛寺沒有任何關系,完全變成了政府辦的福利機構或者養老院。此外,唐代為了普及衛生知識,改善公共衛生狀況,經常向民眾頒布搶救病人的醫療處方。玄宗天寶初,親筆書寫《廣季芳》,向天下發行,並命縣令“將廣季芳中重要的記在大板上,村中問路時出示。”德宗貞元年間,又命編《貞元集》五卷,賞賜州政府,還命“鹽宜知陸埮之內”。到了唐代,各郡都有醫學博士和醫學生,他們經常免費為窮人治病,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醫療福利制度。

動詞 (verb的縮寫)宋代的福利救濟制度

中國傳統的福利行政制度發展到宋代,基本完備。作為宋代壹項常規的社會福利救濟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廣倉制。宋代在長平倉和義倉(社倉)外設置廣匯倉,作為社福利賑糧的基本儲備。仁宗二年(1057),采納唐朝使臣韓琦的建議,將原來由官府出售的無子女土地改為養民耕種,並在谷中另設倉庫收租,以救濟郭(城)內老幼貧病,稱為廣匯倉。這由監獄官負責。具體規定:凡無戶,縣縣戶數不足壹萬戶者,租千石之田為廣匯蒼田;10000戶以上,20000戶有3000塊石田,30000戶有4000塊石田,每增加10000戶有1000塊石田,100000戶有10000塊石田。其余的油田仍由政府出售。嘉祐四年(1059),廣惠倉移至思農寺,“州選官員為出納總管,每年十月派官員視察”。關於救濟品的發放,規定“凡應領米者,應有權書,自十壹月起,每三日發給壹升米,幼者發給壹半,至次年二月止”。這說明廣匯倉只在冬季免費發放救濟糧,春夏秋三季不發放。宗申熙寧二年(1069),改統倉配糧制度。除少量仍無償獎給老弱病殘者外,其余儲備糧與正規倉庫持平,即“遇貴量減市場價(賣),遇賤量增市場價(買)”。為此,雙方都指定了昌平廣匯事務的專門官員,共同管理二倉的出納。沒過多久,王安石又力勸將長平廣惠倉作為“青苗”的本錢借給百姓,收12%的利息,“長平廣惠倉的方法就成了青苗。”很快,它就讓全世界都賣起了大範圍的倉田。有壹段時間,哲宗復職回倉,然後利用張盾做事。之後,他按照老辦法賣了土地。至此,廣匯倉結束。

第二,建立福田醫院和居民療養院。宋初,京城為救助“老、病、孤、貧乞丐”,設置了東、西兩個福田院落。起初,它只幫助了幾十個人。到了英宗,又增加了南北兩個福田大院,東西兩個房子也擴建了。到目前為止,有四個福田大院,每天可以同時容納300人。壹開始辦醫院的經費是用500萬的隱錢給的,後來用“泗州十裏錢”(大概指泗州商埠碼頭官方倉庫的租金或倉儲轉讓費)給的,增加到800萬。或者從全國各地的“錢”,也就是政府辦的商品房和倉庫的收入中,撥出壹部分作為福田醫院的經費。所以英宗曾下令“縣令遇大雨雪,三日舍其錢,但不得超過九歲。”這大概是因為福田醫院資金充足,有時會適當降低征收,作為對商家的優惠。沈宗熙寧二年(1069),京城大雪封山,寒氣逼人,他寫道:“凡貧病無助(及)乞丐,悉聽四福天院錢數,待春暖壹點再行收養。這說明每個福田醫院救助對象都有名額限制或者花名冊,不隨人發放。

第三,關於建立護理院和安濟坊。惠宗拜寧初,蔡京上臺,使全國各縣都住進了養老院,在季芳定居。後來又下令按照各州縣的榜樣,在安濟坊敬老院中增加“諸城、翟、鎮、市戶及有知有監者千余人”。養老院接收殘疾的無家可歸者和孤兒。“那些道路被凍結的人和那些沒有衣服的人和乞丐可能會被送到壹個方便的住宅養老院,以獲得金錢和大米救濟。那些能教的孤兒和窮孩子就送去小學。”免學費,官服(有定期清算的利息錢)。任何遺棄嬰兒的人都會雇人來看護。聽廟裏的話,收養孤兒當孩子。安濟坊講的是壹個按寺廟設置的醫院和療養院,“養僧治窮,無力就醫,照顧。”為鼓勵僧醫,規定“三年治愈千余人,賜紫衣壹件,賜祠堂(度)壹座。”為了評價僧侶和醫生的表現,“(剛)醫生給手歷,年底在廟裏數最重要。”這是中國最早的病歷系統。敬老院和安濟坊的錢糧款來自定期清算的利息錢,“厚達(過去福田醫院救濟糧額)數倍。”並“遣官兵填令,設火頭(飲事)以飲食,賜被子。州縣過猶不及,或有門簾,雇奶媽女傭,浪費錢財無技術,難免斂財,窮者樂,富者擾。”這樣高標準的養老院或者孤兒院,有廚師,有保姆,有奶媽,有男雜工,有食堂,有衣服被子,有床單。難怪資金不足以征集民眾。宋書《食貨誌》對這種優待感到驚訝,表示過去史靜福田院只供應米豆或只有大桶粥,沒有飯堂或房屋,只是供被救助人臨時禦寒過冬,沒有床帳,也沒有服務人員。惠宗宣和二年(1120),聖旨“住院,有經(坊),漏園”可參照元豐舊法,漢制應立。壹個哺乳日生活要給壹升粳米或小米,11月至正月加柴(每人每天)。安濟坊的千米,靠的是住養法(醫院),藥和以前壹樣老。“這大概是由於各地的居民養老院和安濟坊標準太高太貴,救濟款和米的標準被勒令降低。”參照元豐舊法,確立了中立制度。“解釋是根據元豐制定的較低救助標準,制定新的中等標準(低於現行標準)。這是否意味著元豐在位期間,有民居和安濟坊?南宋時期,還是住養老院,小康的制度。”如果乞丐在養老院被養大,他們的疾病將在季芳接受治療;“他死了,葬在婁澤園。歲是正常的。”

第四,宋代的壹般官方救濟制度。無論廣匯倉存廢,宋代的總賑制度始終存在。“寡、孤、老、病、貧而不能自生自滅者,居其家;如果沒有房子,就住官房,用房子的財產支付,不限壹個月,按乞丐法給米豆。”不夠就給昌平(倉)利息錢。“這是壹種普遍的扶貧濟弱方式,全國各地都在廣泛實行。所謂“乞丐法”,大概就是壹部專門為年老、孤獨、貧困的乞丐提供救濟的法律。此時,無論是將貧困乞討人員聚集在壹起,以戶為單位還是以官宅為單位進行生活救濟,都有固定的官費供給,壹年中不限制幾個月的生活救濟(可能全年都有)。這是典型的官辦福利院。或許這就是各地的安濟坊養老院吧?至於乞丐布施法(《乞丐法》),大致是“凡舊病,自(始)十壹月壹日起至次年三月底,施與米豆。”(熙寧九年,從韓江議起,至次年二月終止。)上面提到的廣匯倉布施就采用這種方法。廣匯倉撤資後給乞丐布施可能還是按照這個法律。

第五,漏水的袁澤和喪葬救濟。真宗日(1017-1021年)新年期間,即“在京郊佛寺買地葬(葬)無主死者。”政府撥款給棺材,“——棺材交了600,年輕的給壹半。”之後就不再給了,“逝者得道。”仁宗嘉祐末年(1062左右),這筆款子由詔書撥付。宗申作僧時,也曾寫道:“開封府僧廟大隊送棺木,貧者不可葬,以致薊縣諸官(有)三五頃瘠地,聽信人言,命僧取之。葬3000余人,壹僧(在徐掌管的寺內),三年與紫衣(官頒紫衣給寺主作為賞賜);有紫衣(人)和教師稱號(僧侶、法師等榮譽稱號由官員獎勵),甚至還有執政官(領喪?)三年,希望拿回來的人聽聽。”帝崇寧三年(1104),蔡京建議在全國推廣這壹制度,說要在各縣設立漏袁澤。後來下令市、鄉、鎮、市壹千戶以上,並配有監察官(主官)的,都要仿照縣的例子,設立漏袁澤,每個“登記”都要設立登記簿。此外,還制定了“深三尺而不露,監巡歷察”,這可能是設置了專門的官員來管理房屋供養、平安救濟等事務。南宋時,在婁澤園埋葬無主死者還是壹個例子。

第六,醫療衛生救濟制度。除了“安濟坊”這種醫療福利救濟形式外,宋代還有其他的醫療救濟形式。仁宗時,得知雲安軍王端曾要求政府撥款買藥,救助貧者和無錢治病的窮人,仁宗下令在天下發行“李青善救藥方”,內容是關於救病醫生的方法和政府的申請費用。京城大瘟疫期間,仁宗命神醫發宮藥,藥救百姓。他還命令神醫去各郡治療病人和分發藥品。

第六,元代的福利救濟制度

元朝的福利制度,首先是設立眾議院、養老院等福利機構。從始祖八年到元朝(1271),才開始在各路設立“吉房子”,給那些對自己的疾病毫無怨言的窮人和孤兒發放藥品、食物和俸祿。元朝10年(1273),世祖為了防止官員貪汙、發放糧食和錢糧,下令“所有糧食和錢糧都要收繳,分給民眾”,以便民眾監督。至元十九年(1282),世祖下令各校每年建立養老院。有官就用,無官就建。壹心壹意收養以上貧困人口(以上提到的孤寡、孤老、體弱、殘疾、不能自理)。還是指定這個辦公室的壹個專職官員來負責。“我們應該采納它而不是采納它,我們應該采納它而不是采納它。我們應該找禦史臺調查,按照禦史的計劃處理。”按照袁的法律,凡是沒有親人照顧的,就要住進養老院。如果有照顧老人的親戚,拒絕接收孤兒,就要受到懲罰,重新考慮他們的罪行。但“親戚也窮,不能養活自己的,納入徐楊集醫院。”其次,值得註意的是農村村社扶弱扶貧。元代定制50戶設村。“在本署遇有病故悲慟之家,不能種棺木者,囑其自備食糧米器,並努力助治收割,以便及時置集,不致被遺棄。它的蠶農也是如此。”這是壹種非常特殊的針對弱者的福利制度,即強制成員共同努力幫助貧困家庭。

第三,“惠民藥局”建立於元代。太宗九年(1237),在燕京等十路設立惠民藥房,太乙總監等官員為首都。“每壹局都是各路官員提拔起來的,路上有兩個好醫生,州府有壹個。”其鈔本“考查(各行各業)戶數,以為相等。”藥店大概是在官方的基礎上放貸,“每個月賺錢(利息)準備藥,……給窮人治病。”第四,元代的其他福利管理。元朝時,皇帝經常頒布詔令,“寡、孤、老、弱、殘、不能自救”、“官倉救濟”、“撐糧”、“中央統壹鈔”、“必要時保存,以免丟失”、“有病送藥”。元朝二十年(1283),世祖“下令在首都程楠設立養老院”。二十八年(1291年),《寡婦冬夏服》;二十九年(1292),“給窮人打柴,壹天五斤”。第三年(1299),皇帝生時,對寡者說“人給鐘通兩註,永為規矩。”大德六年(1302),喪偶死者棺木賜錢,以助喪事。

七。明清時期的福利救濟制度

明初模仿宋朝,設立養老院,收容孤寡無助者,每月發放口糧。《明律·戶律·戶役》規定,凡喪偶孤獨棄子,窮困無依無靠,不能生存者,訴訟以收養代替領養,壹棒子60。這是社會救濟保障條款首次被納入實在法。後來有了“建官舍處理難民,給飯收棄嬰”的舉動。“養老院裏的窮人都有自己的記錄”,沒有記錄的人都被佛寺收養。還有壹個漏雨的袁澤埋葬窮人,在世界各地的府縣也有正義的墳墓。其具體實施方法在《智明》中沒有記載,估計與宋元時期大致相同。明代皇帝經常頒布詔令,對天下孤寡、孤老、病殘者普遍布施,也有約定俗成。

清代的福利制度主要見於《戶部條例》和《大清律例》。八旗綠營除了災荒救濟和老弱兵救濟之外,還有四點值得關註。壹是贍養老人,大清制度規定“地方官九十歲以上,不定時過問。”那些喪偶或無子女,子女貧窮無力贍養的人,州長甚至州縣官員都想方設法贍養他們。“或者聽說(皇帝)用錢和糧食來謀利。”二是建立收容所收養無家可歸的人。“首都的五個城市都有自己的收養窮人的棲息地。凡是沒有外界支持,住在貧民區的,總會上報官方收入,公司官方會點名登記流轉簿。每天都會給小米做倉促,靠煤炭和油菜賺錢。如果隆冬沒有棉衣,就送壹件粗棉襖。每所學校培養壹名誠實的市民,每月給工人五元夥食費,並命令他們照看房屋,照顧難民。難民若得病,報官就醫。”死在醫院或沿途躺死的人,奉命報官安葬,官賜棺木,每具八元。“清朝的法律關於地方官員‘認養孤老’的責任,和明朝的法律壹模壹樣,只是多了幾個更詳細的‘例子’。第三,孝子賢妻對窮人的救濟。清制度規定:“省內地方孝子賢婦,若實在貧窮,不能自救,由地方官核實,從鄰居處取壹個結,加印,詳報上司。公存之下,他會按月給配給銀,按年報部門核銷。“第四是濟貧。清制規定:“省內學生如有困苦,不能自給者,應責成教習查編壹冊。書分極貧和次貧,第二天送。“據官方記載,給了學生錢租錢,三天之內把錢給每個學生,不離(失)不虐(分)。這後兩種救濟制度具有清朝的特點:科舉制度進入荒謬境地,白頭子弟比比皆是,貧病交加者眾多;獎勵孝順貞節的制度也要絕望了。雖然有跡象,但貧窮無助的人比比皆是。朝廷特別鼓勵百姓走的兩條路,往往讓百姓處於貧困狀態。因此,法院不得不對這兩類“難民”采取特殊的救濟措施。

結論:將中國傳統福利救濟制度的特點和精神,傳統福利救濟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實踐,放在中國文化傳統的背景下考察,與近代以來的社會福利制度相比,有三個特點。這三個特點也體現了我們民族文化的三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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