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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

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發生後,經過壹定的時間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這個經過的時間就叫追溯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後,經過壹定的時間就不再追究行政責任,這個經過的時間就叫追溯處罰時效,也有人把責任時效叫追訴時效。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稅務追溯處罰時效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下同)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財政安全並造成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連續或者持續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追繳處罰時效的認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的追繳處罰時效壹般為兩年,特殊情況為五年。特別法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的規定執行。在行政處罰方面,《行政處罰法》屬於壹般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屬於特別法,特別法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的規定執行;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按照壹般法的規定執行。因此,《行政處罰法》第 2 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該規定同樣適用於確定追繳稅收違法行為罰款的訴訟時效。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稅收違法行為屬於 "稅法"、"行政法規 "的,追繳處罰時效為五年;屬於規章的,追繳處罰時效仍為兩年。目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規章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壹)追繳處罰時效起算點的確定。違法行為為單壹違法行為且不屬於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何確定違法行為的連續或繼續狀態,將在下文中詳細介紹。

(二)追訴時效起算點的確定。在確定了追訴時效的起算點後,要判斷是否違反了追訴時效的處罰規定,需要根據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來確定。發現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僅限於主管行政機關,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例如,稅收違法行為不限於稅務機關發現,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發發現,移送稅務機關處理的,以其他部門發現的時間為準。如果是公民舉報的,經調查核實後,舉報時間為發現時間。

三、違法行為的兩種特殊狀態

違法行為的兩種特殊狀態,是指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和繼續狀態。對行政處罰時效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對連續狀態和繼續狀態的認定上。

(壹)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實施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且違反同壹法律規定。實施 "連續 "的間隔時間有多長,有的說按月,有的說按年,有的說按兩年。筆者傾向於壹般按年計算,理由是對人的評價也好,對工作的評價或總結也好,壹般按年計算,也符合公眾的認知。但違規行為很多,不能搞壹刀切,針對不同情況,需要具體分析確定。

(二)違法狀態的延續,是指當事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受到行政法的保護。同壹利害關系(簡稱法益)產生不間斷的侵害,從實施到結束,違法行為和違法狀態壹直處於延續狀態。其特征表現為:壹是實施了某壹違法行為;二是侵害了某壹法益,或違反了某壹行政法律規定;三是對該法益的侵害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主要包括三類違法行為:壹是把持型。二是把持型。如違章建築。三是不作為型,個別為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大部分稅收違法行為屬於不作為型違法行為,有列舉如下。

四、常見稅收違法行為的違法狀態類型判斷

(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不作為違法行為,如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全部註銷其銀行賬號、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均屬持續狀態違法行為。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四種偷稅行為中,"通知申報後未申報 "的偷稅行為屬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其他三種偷稅行為連續多次實施的屬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連續多次實施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行為的,為持續違法行為。

第二款規定,"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的行為屬於持續違法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少繳稅款,超過稅款追繳期限的,依照規定不予追繳稅款,而應當給予行政罰款。因為這種違法行為屬於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只要納稅人沒有消除這種違法行為,其行為就沒有結束,所以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如果連續多次出現,屬於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該行為雖不屬於違法行為,但其代收代繳行為屬於壹次性或多次連續行為,壹旦完成,就不可能再繼續處於該狀態。

(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壹)項規定的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專用章 "的行為,如果連續多次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則屬於法律規定的持續狀態。

(六)《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 "虛開發票 "行為,如果連續多次虛開發票的,屬於法律規定的連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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